小明于2019年8月入職某能源材料公司以來,期間正常履職,未出現違紀。2022年7月份,小明突然感到公司近期決策頻繁,似乎有解散跡象,且公司亦未按時發放工資,于是在網上發帖求助。用人單位得知該情況后,與小明取得聯系,小明隨即刪帖。到了下個月,公司事務依然不見起色,小明又在網上發帖求助。這次,用人單位雖然通知小明即時刪帖,但認為小明明顯惡意,對公司進行詆毀,直接解雇了小明。小明不服,向仲裁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用人單位未通知工會,認為某能源材料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違法,于是裁決由某能源材料公司支付小明經濟補償金三萬余元。對該仲裁裁決不服,某能源材料公司將小明訴至法院,要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勞動爭議,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違法,于是判決某能源材料公司須向小明支付經濟補償金三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明于2019年8月至某能源材料公司處工作,月平均工資為六千余元。小明于工作期間兩次在某貼吧在線求助發帖(貼內容:某能源材料公司于7月中旬口頭告知所有員工,公司準備要把所有設備拉到其他公司,某能源材料公司準備解散,讓所有員工于7月底走人,沒有任何補償。……由于每月10號前發放前一個月工資,8月份到目前為止,7月份工資還是沒有發放,拖欠所有員工工資,而且無任何書面材料公示……)。2022年8月月底,某能源材料公司以小明于2022年7月、2022年8月在某貼吧發布拖欠所有員工工資一貼,對公司惡意誹謗、影響公司形象、損害公司聲譽為由,解除了與小明勞動關系。對解除勞動關系不服,小明將某能源材料公司訴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22年10月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某能源材料公司未通知工會為由,作出仲裁裁決,自裁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某能源材料公司向小明支付賠償金三萬余元。

某能源材料公司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不支付小明賠償金。

另查明,2022年11月份,針對某能源材料公司、小明解除勞動合同事宜,某能源材料公司市開發區總工會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告知函》。自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某能源材料公司已向小明足額發放了工資。

小明在貼吧發帖后,經溝通,其隨即刪除了上述兩次網帖。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除了規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還應當考量下列因素:(1)勞動者實施違紀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2)勞動者實施違紀行為的重復頻率;(3)勞動者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大小。某能源材料公司提供一份員工手冊,證明其已對公司規章制度進行了說明,小明發帖行為有損公司形象,可以予以辭退,小明辯解未收到該手冊,某能源材料公司也未對其宣講過,因某能源材料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對于其主張不予采納。本案中,小明對公司經營重大決策、工資發放遲延等存在疑惑,發帖求助,經案外人溝通后,隨即刪帖,其主觀上過錯較輕,從違紀頻率來看,小明在某能源材料公司處工作三年多的時間內,發帖兩次,其不當行為的重復頻率較低,小明的不當行為并未給某能源材料公司造成直接損失,且某能源材料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小明的不當行為給其造成損失。因此,某能源材料公司以小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小明的勞動合同,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故某能源材料公司應當向小明支付經濟賠償金,根據小明工資情況及工作年限,確定金額為三萬余元。

判決后,某能源材料公司不服,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只有在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具有單方解除權,對其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均要嚴格把握。實體處理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程序處理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經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本案中,某能源材料公司事前未通知工會即小明開除,有違解除勞動關系程序規定,事后,某能源材料公司向當地工會發出書面通知,補正了有關工會程序。但在后續處理中,某能源材料公司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對于小明主觀過錯程度、重復頻率、發帖內容真實性、是否具有誹謗、詆毀公司形象及造成公司嚴重后果不審查或忽略不計,對于明顯可以通過解除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達到批評、教育、管理作用的,一味地濫用或過度使用解除權,給勞資雙方帶來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