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穩定,導致社會信任危機,打擊電信網絡犯罪刻不容緩。8月4日上午,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對4起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對8名被告人根據其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分別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出依法判決。

被告人歐陽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2022年6月,被告人歐陽某在明知他人系利用網絡實施詐騙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的情況下,仍然將本人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以非法獲利,歐陽某所借銀行卡流水84萬余元,6名電信網絡詐騙受害人向上述銀行卡轉賬15萬余元。

被告人歐陽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由某、林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由某、林某在明知他人系利用網絡實施詐騙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的情況下,仍然將本人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以非法獲利,由某所借銀行卡流水609萬余元,林某所借銀行卡流水79萬余元,兩名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向上述銀行卡轉賬9萬余元。

被告人由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林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江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

2022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受被告人江某某安排,在明知幫助轉移的資金是違法所得的情況下,利用他人提供的銀行卡接收犯罪錢款,并以購買黃金再賣出的形式轉移,賺取好處費,所涉電信詐騙款19萬余元。

被告人江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付某某、韓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2023年2月,被告人付某某、韓某某在明知他人系利用網絡實施詐騙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的情況下,仍然將本人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以非法獲利,付某某所借銀行卡流水190萬余元,28名電信網絡詐騙受害人向上述銀行卡轉賬94萬余元;韓某某所借銀行卡流水100萬余元,10名電信網絡詐騙受害人向上述銀行卡轉賬60萬余元。

被告人付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韓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本次集中宣判,彰顯了法院嚴厲打擊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守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決心。下一步,泉山法院將立足審判職責,延伸審判職能,持續深入開展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加強對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普法宣傳,提升群眾安全意識,為共筑全民反詐堡壘貢獻司法服務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