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面對類似案情、同樣身份當事人的案件,是展現善意文明還是表現強制有力?近日,昆山法院的執行法官在兩起同類案件中作出的不同選擇,真實體現了執行工作的“AB面”……

案例一  一起交通事故,在校大學生成了被執行人

2020年8月,小陳駕駛電動車經過一十字路口,此時前進方向交通信號燈為紅色,但其卻并未遵守交通秩序停車等待,反而是選擇了向左轉向行駛。無獨有偶,此時駕駛電動車與小陳同向行駛的小李也并未停車準備直行。事故在一剎那發生,兩人均受傷倒地,電動車也有不同程度的損傷。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兩人均違反交通規則,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同等責任。小李因右鎖骨骨折,前往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產生相關費用4萬余元,后訴至昆山法院,要求小陳承擔其各項損失共計2萬余元,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因小陳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小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小陳主動與法院聯系申報財產。同時,小陳也向法院表示其目前是一名大四在讀學生,并且已經被某大學研究生學院錄取,家庭較為困難,發生案涉交通事故是因為暑假期間兼職打工,不小心發生了碰撞,目前沒有能力償還欠款,但后續一定努力上學、工作,爭取早日還款。

在收到小陳的反饋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進行核實,確定小陳所述情況屬實,為了不影響小陳的學業,邀請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至法院進行調解。經過法官耐心的釋法析理,小李也對小陳的現實情況表示諒解,雙方達成了分期付款協議,小陳的父親當場向小李支付了首期款項1.1萬余元,并承諾后續將按照每月1000元的進度償還剩余款項。善意文明的執行方式遇到誠實守信、體諒寬容的雙方當事人,一場不幸的意外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二  電動車惹禍,憑空冒出來一位“大學生”

2020年10月,楊某駕駛電動車從左側超車的過程中,與同方向在前行駛的曾某發生碰撞,造成二人倒地受傷及兩電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曾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曾某受傷嚴重,兩次住院治療,產生大量醫療費用,因無法與楊某協商達成一致,曾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其損失共計7萬余元,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因楊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曾某向昆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發現楊某年齡很小,可能沒有履行能力,便主動與楊某父親取得了聯系。楊某父親告訴執行法官,楊某目前還是在校大學生,并沒有能力履行判決,且其因學業需要無法到法院處理相關事宜。執行法官又與被執行人楊某進行了一次電話筆錄,楊某再次聲稱:“我目前正在南京上大學,法院能不能對我從輕處理。”秉承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執行法官囑咐被執行人先好好完成學業,待放假時再至法院進行處理。

讓人意外的是,執行法官在核實楊某相關身份信息材料時,卻查詢到了其在昆山的公積金繳納記錄,這與楊某陳述的“在校大學生”身份明顯不符。于是,執行法官立即傳喚楊某及其父親。當晚六點,聲稱遠在南京上學的楊某就出現在了法院執行局的門口,在親自簽署了《誠信執行承諾書》、并經法官多番詢問之后,楊某仍堅稱自己是“在校大學生”。在法官拿出其公積金繳納記錄這一確鑿的證據之后,楊某才坦白自己早于2021年7月畢業,如今已經參加工作,向法院虛假陳述的目的就是意圖通過編造自己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來規避法院執行,并且在發現其銀行卡被凍結后,還曾向公司申請將自己的工資匯入其父親賬戶,用各種方式來逃避法院的追查。

鑒于楊某虛假陳述、虛構身份、變更工資卡等一系列規避執行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法院對其罰款兩萬元。

楊某在被法院處罰之后,竟仍未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并且還要求其父親“不要給對方錢”,楊某在主觀上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故意行為,客觀上處心積慮實施各種規避執行行為,昆山法院決定對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同時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官提示

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妨礙、抗拒執行,否則將依法受到法律嚴厲制裁。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小陳、楊某均是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同樣面對交通事故意外的人身賠償,小陳雖家境困難卻積極面對,楊某有工作有收入卻以各種方式逃避法律責任,最終小陳達成和解可繼續完成研究生學業,楊某卻被罰款、司法拘留、納入失信名單。二人對待法律的不同行為,也受到了執行 “剛”與“柔”的不同對待,其中深意值得我們認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