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刑罰后,10名被告人又因造假售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吳某某賠償蘇酒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5萬元,其余9名被告分別在1-3.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訴稱,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吳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制造假冒洋河藍色經典系列白酒,非法經營數額130萬余元。期間沈某某受吳某某雇傭,組織他人制造洋河藍色經典系列假酒4200余箱,價值130余萬元,并負責運輸。倪某某為生產假酒提供場所,幫助管理工人,非法經營數額達7.2萬元。黃某某幫助運輸海之藍假酒17次,價值達108.92萬元。王某某明知制造假酒的情況下,向其銷售海之藍空酒瓶11065個,銷售額22130元,制成的假酒涉案價值55.08萬元。田某某明知吳某某等制造假酒的情況下,共14次銷售散酒6230斤,價值53540元,制成的假酒涉案價值人民幣28.55萬元。經判決,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遂判處其中各被告人三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蘇酒集團作為商標權利人,主張各被告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要求各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被告辯稱,原告主張金額過高,賠償不起。

宿城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各被告生產、銷售假冒蘇酒集團“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商標的白酒,該行為雖已承擔刑事責任,但商標權利人仍可以要求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侵權人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仍在持續的,應當停止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考慮藍色經典系列商標知名度,被查處的侵權產品數量,主觀惡意,經營地理位置及規模,綜合判定被告吳某某賠償蘇酒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洋河藍色經典系列品牌的知名度、影響力不斷提升,少數犯罪分子為謀取高額收益,鋌而走險假冒白酒,對此,應當予以嚴厲打擊。本案中吳某某等人分工協作,假冒“海之藍”等多個知名商標,形成了提供原酒、包裝材料、制售假酒的犯罪鏈條,生產的假冒白酒規模巨大,銷售渠道廣泛,嚴重損害商標權人與消費者合法權益。針對此類源頭性的、全鏈條的造假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充分彰顯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不僅對組織策劃假冒白酒的主犯予以嚴厲打擊,同時對在生產假冒白酒過程中的原酒生產者、包材提供者、運輸者等重要幫助犯予以嚴懲,依法對其判處實刑,充分彰顯刑罰的威懾作用。本案的處理側重從源頭上打擊假冒白酒行為,有力地凈化了白酒市場,充分保護了商標權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處罰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兩種方式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