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轉化為借款能否支持?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姜夢瑤 發布時間:2023-08-02 瀏覽次數:4259
案情介紹
1997、1998年,朱某和張某在羊尖某化纖廠一起工作七八年,張某在廠里做電工,朱某一邊在外做電工,一邊在廠里兼職控壓機工。化纖廠倒閉后,張某接到水電工程的活計后會讓朱某幫忙找幾個人干活。2018年某天,張某讓朱某和幾個人一起去一家廠里做水電工程,約定工資280元/天,朱某等人一共做了27.5天。但張某只支付了幾百元工錢,剩余幾千工錢沒結算。張某稱沒有拿到工程款,過了年拿到就付尾款,但之后一直未支付。2020年,朱某等人再次找張某催討工錢,張某稱沒拿到工程款,提出出具借條,給朱某三人都寫了借條,并承諾有錢就會給。但依然等不到后續,朱某等人遂拿著借條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錢款。
審判結果
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朱某返還借款7000元。
裁判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朱某提供之證據,能夠證明張某結欠朱某7000元并轉化為借款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該款應予返還。
法官評析
在實踐中,老百姓常常用借條來歸結與對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手持借條的并不一定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若雙方之間既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又存在其他法律關系,而都用借條予以概括,就無法厘清。在本案中,當事人雖提供了借條,但雙方都認可本質上系因勞務關系引發的追索勞務報酬糾紛,則該民間借貸關系應根據基礎法律關系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詢問了雙方借條中的金額如何得出,即該勞務報酬的計算方式,涉及到了工程開始時間、結束時間、總工時、單位工時的計算方式等與該勞務關系相關的要素,現原告主張已將勞務報酬轉化為借款,被告又對此沒有異議,則該案按照民間法律關系可以作出判決。但若本案形成的不是借條,而是欠條,則可以直接明晰該法律關系的性質。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則需審理款項出借、交付、還款等一系列要素,對當事人而言,不論是提供的欠條還是借條,都必須如實陳述,真實地說出基礎法律關系。
法官在此提醒,市民具有維權的意識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民間借貸不是框,任何法律關系回歸到其本質才是最簡單的處理方式。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