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某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并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后其將該車輛的后排座椅全部拆除,2021年4月22日,繆某駕駛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向該保險公司主張該車損險賠償金,保險公司以案涉車輛改裝為由拒絕賠償,繆某遂訴至法院。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約定,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繆某以“家庭自用車”的使用性質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時,涉案車輛后排座椅均被拆除,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也認定繆某系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繆某本身拆卸座椅也是為了放置貨物,故能夠證實涉案車輛存在使用性質發(fā)生改變的事實,且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涉案車輛上仍載有貨物。上述車輛改裝以及改變使用性質的行為,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繆某作為被保險人亦未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主張免責,符合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亦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的義務,依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繆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很多人為了追求時尚和性能可能會給汽車進行改裝,但改裝車輛可能導致車輛危險系數增加,從而引發(fā)事故和糾紛。本案中,原告繆某私自將后排座椅拆除,并用該車輛進行運貨,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繆某未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故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免責。在此,法官提醒,車主在改裝車輛前,應主動了解汽車改裝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理賠的相關條款,及時提前告知保險公司,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