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裝修裝飾美觀,不少人選擇為陽臺外墻貼上瓷磚。但隨著長時間的風吹日曬,瓷磚老化脫落,便容易引發安全事故。近日,無錫惠山法院審結一起因外墻瓷磚脫落導致鄰居受傷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原被告雙方對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產生爭議。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家住某小區401室的李某正在自家陽臺晾曬衣物,忽然一塊瓷磚碎片從天而降,將李某的右小臂砸傷。李某立即報警,經物業保安和民警排查,發現該塊瓷磚與樓上701室錢某家中陽臺外墻缺失的部分瓷磚吻合。

李某認為,瓷磚碎片是從錢某家陽臺外墻掉下來的,他應該賠償自己的醫藥費等損失。

錢某并不認同,他覺得房子是開發商建的,瓷磚脫落說明物業沒有盡到維修保養義務,和他沒有關系;且房屋外墻是該棟所有業主共同所有,出了事也應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責任,不應該由他一家賠償。

向錢某索賠未果后,李某遂將錢某訴至法院,要求他承擔自己的醫藥費、交通費等共計19000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是錢某家中陽臺的瓷磚掉落,砸傷了李某的手臂。但現場調查發現,錢某從開發商處購買的房屋是毛坯房,陽臺瓷磚是錢某裝修時自行改造的。錢某作為701室的管理人及使用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一方面,李某受傷時使用的晾衣架是他自行在陽臺外加蓋的,李某在晾曬東西時受傷,對案件侵害的發生有一定過錯。被侵權人對同一侵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綜上,法院酌情認定錢某承擔李某70%的損失。

法官后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該案中,錢某是自行加裝外墻瓷磚的,并非原有,加裝的設施或物體發生脫落、墜落與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錢某的設置、管理、維護瑕疵具有直接關系。基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造成了他人損害這一法定基礎事實,因此推定未盡到管理和維護義務的錢某具有過錯。

法官在此溫馨提醒,日常生活中對于建筑物的擱置物、懸掛物要定期檢查,確保外陽臺上瓷磚的狀態穩固,盡量不要在外陽臺上擱置花盆等閑置物品,以免造成他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