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能否對抗法院執行?
作者:丹陽市人民法院 王美娟 發布時間:2023-07-28 瀏覽次數:9583
【案例簡介】
債務人孫某與債權人楊某發生借款合同糾紛,2020年法院判決孫某償還楊某12萬元,楊某依據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孫某與其配偶丁某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丁某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提出了執行異議,認為其已經與孫某協議離婚,同時約定了該套房屋歸丁某一人所有,法院不應該查封該房產,并要求解除對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
【法院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本案中,被執行人孫某與其配偶丁某在離婚協議中就共同共有的房產作了約定,該約定系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在所分割的房產未辦理過戶登記前,房屋的物權并未發生變動,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債權人請求查封孫某名下房產以實現債權符合法律規定,據此,駁回了丁某的執行異議請求。
【意見分歧】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對共有房屋分割作了約定,但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如因房屋登記權利人對外負有債務而被法院執行,另一方對此提出異議。此時,離婚協議中的房產分割能否排除強制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分割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就共同共有房屋歸一方所有的約定,該約定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可以基于該離婚協議的約定,享有要求另一方將房屋過戶至本人名下的請求權,但離婚協議對于房產分割的約定,系雙方的內部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盡管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房產分割,但沒有進行房產變更登記,產生的只是債權請求權效力,根據債權行為與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也不能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分割可以有條件的排除強制執行。
該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歸屬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申請的強制執行,應綜合考慮債務形成時間、離婚協議的真實性,離婚協議訂立的時間早于執行依據債務形成的時間,在排除雙方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前提下,房產權利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執行。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
關于離婚時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能否排除執行,必須達到較高條件,而且目前能夠得到支持的也比較少。“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在離婚時,提醒大家,對于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約定,一定要辦理相應的房產變更登記,才能避免因房屋登記未變更,而被另一方債務牽連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