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多獲得工資補償

謊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圖在法庭上 “瞞天過海”?

法官:構成虛假陳述,罰款!

近日,無錫惠山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虛假陳述的勞動合同糾紛當事人石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2019年5月,石某入職某電子設備公司擔任電鍍工,后與公司在工資結算方面產生爭議,經仲裁后訴至法院。石某稱,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據此主張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近十萬元的二倍工資差額。訴訟過程中,石某一直強調電子設備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出示雙方書面勞動合同復印件時仍予以否認。

鑒于上述情況,承辦法官通知電子設備公司管理人員攜書面勞動合同原件到庭說明情況,石某見到勞動合同原件后,立刻改變訴訟意見,表示落款處簽名為其所簽,合同其余內容從未見過。

因該書面勞動合同所用紙張為一張一式四頁的四開紙,合同封面有載明石某身份信息的大量手寫內容,與石某簽字筆跡相似,且石某言語前后不一,承辦法官不禁對石某的話心存懷疑,再三詢問石某所言是否屬實。最終,石某承認合同封面中關于其身份信息的內容均為其填寫。

“既然如此,你為何說合同內容從未見過?”

“我記不清了,所以……”石某頓時慌了手腳。

“記不清不等于沒有簽訂,你填寫了該勞動合同中的內容,且在合同落款處簽名確認,卻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主張二倍工資差,你的行為已經構成虛假陳述,需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嚴重后果!” 經承辦人釋法明理,石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就其虛假陳述行為進行了悔過。后該案經調解審結,法院酌情對石某作出2000元罰款的決定,石某當場予以繳納。

虛假陳述系當事人為達到訴訟目的做出的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的訴訟意見,這種行為既妨礙法官審理案件,也浪費了司法資源,影響司法公信力。在此,法官提醒廣大訴訟參與人,要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不能心存僥幸,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