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相鄰糾紛事雖小,但造成的影響較大。近期,常熟市人民法院堅持“和”為貴,圓滿解決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修復了鄰里關系,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

1988年鄒某與陸某、王某(系陸某丈夫)等人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保持各家后門通道暢通的前提下同意陸某家建房,之后一直相安無事。王某去世后,因鄒某在出入后門時未能及時關閉通道鐵門,且又在陸某院子里堆放雜物引發雙方矛盾。后陸某將通道的鐵門上鎖致使鄒某通行不便。故鄒某訴訟來院,要求拆除鐵門,恢復通道暢通。

【庭審過程】

開庭前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均已不在原址生活,現已將房屋出租。被告陸某的租客有小孩要照看,需要將后門常閉,而原告鄒某的租客沒有給予足夠的注意義務,后門開啟后忘記關閉,被告的租客出于安全考慮就將后門上鎖,致使原告租客無法正常通過通道,雙方為此爭吵不休,原被告之間也開始產生矛盾,本來和睦的鄰居亦互相不再聯系,關系日益惡化。

法官認真聽取了雙方意見,認為之前雙方約定的保持后門通道暢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在這個框架下雙方均需要保持隱忍,約束好自己的租客,給他人提供生活便利。考慮到租戶的實際需要,法官建議被告陸某及其租客可以保持后門關閉但不能上鎖。對于原告所堆放的雜物,從安全隱患、生活便利等方面釋法析理,最終原告同意將堆放的雜物清理完畢,被告則保證通道暢通,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的核心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和安全前提下的容忍義務,互諒互讓。本案中被告陸某負有提供通道便利的義務,但原告鄒某也不得將雜物等堆放至被告院子,過分使用他人的住所,通過互諒互讓、換位思考,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考慮他人的生活便利,和善解決生活瑣事和鄰里之間的矛盾,及時修復出現裂痕的鄰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