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房屋按套買賣應屬合法有效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王凡 發布時間:2023-07-25 瀏覽次數:2780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拆遷安置房交易糾紛時有發生。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房屋面積引發的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
2018年3月10日,仇某(買受人)與孫某(出賣人)簽訂《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約定孫某將其拆遷所得的蘇州市吳中區胥口鎮某房屋以1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仇某(安置使用面積約120平方米),并約定待房屋產權辦理至孫某名下后,孫某須無條件配合仇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2018年3月15日,仇某依約支付了房款,孫某亦將上述房屋交付仇某使用。2021年12月24日,上述房屋產權登記至孫某名下,登記建筑面積超過了120平方米。孫某在取得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后,要求仇某補交房屋面積差價未果,遂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仇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孫某將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至其名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房,孫某向仇某出售房屋前,該房屋已建造完畢,雙方均實地查看過同戶型的房屋,應視為出賣人孫某知曉出售房屋的實際面積;其次,合同約定轉讓涉案房屋一套,安置使用面積約120平方米,因存在拆遷贈送面積,涉案房屋登記面積多于安置面積,但孫某并未因此多支出拿房費用;再次,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涉案房屋產權證尚未辦理,理應預見最終產權登記時核定的面積與《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安置使用面積可能不符,此類情況在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亦為常見,雙方在此情況下簽訂合同表明按照房屋現狀進行交易,即使今后面積產生誤差,雙方亦接受此種情況,故孫某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于法無據,據此支持了仇某要求孫某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實踐中,當事人約定二手房、拆遷安置房按套買賣的情況時有發生。本案所涉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就屬比較典型的“按套交易”的房屋買賣合同,該類交易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針對特定的交易房屋僅約定了房屋買賣總價款,而對于房屋面積和買賣單價并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實行按套計價,這種按套計價的方式屬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和意思自治原則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對于房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金額大、對當事人雙方都十分重要的不動產交易合同,雙方均應根據交易具體要求,細化完善合同條款,增強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房地產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