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可以不繳這筆住宅的“養老保險”嗎?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黃琴 發布時間:2023-07-21 瀏覽次數:2716
眾所周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是小區建筑物的“養老保險”。那小區公共道路維修需要業主續繳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能否拒絕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糾紛,經過審理最終判決未繳款的業主向業主委員會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通州某小區因主干道年久失修,路面殘破不堪,該小區業主委員會遂牽頭擬對小區主干道進行維修。業主委員會經過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及工程預算價后,向小區內全體業主發出《倡議書》,要求各業主根據各自住宅面積向業委會繳納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倡議書》發出后,小區內陸續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主動向業委會繳納了這筆錢。此后,業主委員會請施工單位將小區主干道維修完畢并且重新投入使用,但仍有部分業主拒不繳納。業主委員會通過上門催款、發律師函等各種方式催交,收效甚微,無奈提起訴訟追繳這筆錢款。
審理中,被告業主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當依法召開業主大會,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而原告在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小區主干道前,未依法召開業主大會進行集體討論,亦未以書面形式征求小區業主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不同意繳納相關款項。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本案原告在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小區主干道前,確未召開業主大會進行集體討論,但其向小區業主發出的《倡議書》,可以認定是以書面形式征求小區業主的意見。此后,小區內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主動向業委會繳款,系以實際行為對維修主干道的倡議予以支持,故應認定業主委員會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小區主干道的行為程序合法。業主委員會籌集資金維修主干道,是為了優化小區的居住環境,為小區業主提供更便利的通行條件,與“業主委員會應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相符。且少數或個別業主拒絕繳款的行為,對其他已繳款的業主而言,顯然不公平,也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
綜上,法院判決未繳款的業繳納相關款項。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的法定義務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由于共有部分的維護關乎全體業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維修資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屬于專項基金,單獨籌集、專戶存儲、單獨核算。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義務??梢?,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為維護建筑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
本案中,關于維修小區道路的事項,業主委員會已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取得了四分之三以上業主的同意,所有業主應以公共利益為重,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業主權利,共同創建和諧文明的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