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租式商鋪返還應否“恢復原狀”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沈銀銀 孫小淮 發布時間:2023-07-20 瀏覽次數:2826
整租式商鋪委托經營管理期限屆滿后,商鋪業主要求返還商鋪,并對商鋪恢復原狀應否支持?淮安清江浦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關于整租式商鋪的委托合同糾紛,該商鋪交付使用的初始狀態是毛坯房,且與周邊商鋪整租給案外人進行裝修使用,法院認為該商鋪業主在行使“恢復原狀”權利時客觀上應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其次根據物的最大效用角度不宜對涉案商鋪恢復原狀。
2017年,業主甲與公司乙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協議一份,約定由甲將其購買的商鋪委托給乙公司經營,在委托經營管理期間,乙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托管商鋪統一規劃、宣傳、招商、定價出租、收取租金、經營管理等,甲同意乙公司或實際承租方對商鋪進行裝飾裝修或者添置新物。委托經營期限屆滿之后,乙公司或者實際承租方可恢復原狀移走裝裝飾物,或者協商一致后由甲對裝飾、裝修物進行補償。2018年,乙公司將甲所有的商鋪與其周邊商鋪一起整租給案外人。2022年,委托經營期限屆滿,甲與乙公司并沒有續簽,甲要求乙公司返還商鋪,并對商鋪恢復原狀。
庭審中,根據被告乙公司提供的商場商鋪平面圖,甲所有的商鋪經過整租裝修,其處于整租商鋪的較中間位置。
經審理,法院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法院認為,甲在行使“恢復原狀”權利時客觀上應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涉案商鋪被整租式出租,后經過裝修裝飾,其余周邊商鋪已經形成一個新的整體,現在委托經營期限屆滿,但周邊業主的商鋪與涉案商鋪都處于整體利用的狀態,甲要求對其所有的商鋪恢復原狀勢必會損害商鋪適用的整體性,影響整租式商鋪的經營狀況。為了繼續發揮商鋪所在區域的整體功能,客觀上保障其他的業主的利益,涉案商鋪不宜恢復原狀。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本案中的整租式商鋪與傳統的獨立式商鋪不同,個體商鋪的利益往往或涉及到整體的利益,影響其他業主的權益。因此,對于商鋪恢復原狀問題,不能僅僅依據雙方約定,亦應當從發揮物的最大效用的角度出發,避免對大多數業主的整體利益帶來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