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到某歌城和朋友唱歌娛樂,還帶上未成年的孩子,誰知孩子竟發生意外受了傷,由此產生賠償糾紛。日前,靖江法院審結這起案件。

2022年1月25日晚,原告梁偉跟隨其父親梁清到我市一家歌城唱歌。23時許,父子兩唱完歌準備離開,梁清前往衛生間,讓孩子獨自到大廳等待。等梁清從衛生間出來后,沒有發現孩子的身影,四處尋找的時候聽到有人大呼“救命”,結果發現孩子從四樓正在施工的一個洞口掉落到了三樓。

據悉,該歌城位于四樓,正門外是一個公共停車場。在正門東南方向 12 米左右,一個停車位與該歌城墻面之間,有一處長80 厘米,寬 60 厘米的矩形煙道,煙道及停車場均屬于被告某物業公司管理范圍。根據監控視頻顯示,當日23 時 12 分左右,梁偉在歌城門外獨自玩耍直至 23 時 24 分左右,沿著歌城經營場所墻面與停車位之間的空間行走時,從四樓煙道處掉落至三樓,致其受傷。事發時,某歌城在煙道旁搭建了腳手架,該腳手架并未遮蓋住煙道。

隨后,原告向靖江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某歌城和某物業公司分別承擔70%和30%的責任。靖江法院審理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起案件中,從視頻資料來看,原告走到煙道位置就直接墜落受傷,顯然在事故發生時煙道上未有遮蓋物,被告某物業公司作為停車場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故被告某歌城允許原告進入其場所即構成違法。而且該歌城在煙道附近施工,有義務采用提醒原告父親管束原告、為原告提供安全場所等方式對原告提供保護,然而某歌城未能盡到保護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原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作為監護人應當盡到充分的監管職責,然而父親將孩子帶至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且深夜未歸,并讓他單獨活動十分鐘左右,未盡到監護職責。最終,法院酌定由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某歌城承擔15%的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靖江法院一審判決后,某歌城因不服判決結果,向泰州中院提請上訴,后被駁回,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