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不當致住戶摔傷,物業公司被判擔主責
作者: 如東縣人民法院 顧曉丹 發布時間:2023-07-19 瀏覽次數:8072
物業公司對小區地面、設施設備等承擔著管理和維護的職責,如果因物業公司管理不善,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致使業主不慎摔傷,責任該如何承擔?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糾紛,判決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張某是如東某小區的住戶,2021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張某乘電梯下樓買菜,不料剛邁出電梯門走了沒幾步,便滑倒受傷。張某當即打電話報警,并由120急救車送往醫院救治,共計支出醫療費六千余元。后經調查發現,讓張某滑倒的“元兇”竟是地面上的裝潢膠水,物業公司保潔人員在地面裝潢膠水未清理干凈的情況下,用濕拖把拖地,導致地面滑度增大,這才使張某受了傷。張某治療結束后,向物業公司索要賠償,物業公司卻扯起了皮,于是她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物業公司提出張某并非小區業主,只是租住在小區內,物業公司沒有為張某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義務。同時,物業公司還提出張某摔倒受傷與小區內日常地面保潔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同意賠償張某任何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保潔人員用濕拖把清理地面膠水,方法不當,增加了地面滑度,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存在明顯過錯。張某明知保潔員在拖地做保潔,地面可能濕滑,在此情況下未能小心行走,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綜合上述原因,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某損失的70%,剩余30%的損失由張某自擔。
【法官評析】
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共有部分負有保養、維護義務,對于可能對業主財產、人身造成損害的小區共用部分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否則致業主財產或人身損害后,物業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業主的損失進行賠償。即便該安全隱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業公司的違約責任。類似本案中在小區內摔倒的情形并不少見,但并不是業主在小區內摔倒了,物業公司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且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就不能要求其擔責。
現實生活中,小區內往往會有一些業主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對于誰來繳納物業費一般也都會進行明確約定。承租人作為實際上物業服務的接受者,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所以即便承租人不是小區業主,也理應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務,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租戶同樣賦有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