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中介服務后,租房者繞過中介與房東直接簽訂租賃合同,租房者可免交中介費嗎?日前,南通通州院審結了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認定租房者擅自跳過中介私下與房東交易的行為屬于“跳單”,判決租房者支付中介費。

通州平潮鎮(zhèn)某鋼結構公司因搬遷需要租賃新廠房,委托南通某中介公司為其介紹廠房。2020年8月28日,中介公司為鋼結構公司介紹位于如皋市九華鎮(zhèn)的一處某機械公司的廠房,雙方簽訂一份確認書,約定了中介公司與委托方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中介費用。

2020年9月12日,鋼結構公司在中介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機械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機械公司將其廠房出租給其使用。中介公司得知此消息后,向通州法院起訴,認為鋼結構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鋼結構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

通州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介公司已向鋼結構公司提供了多處廠房出租信息,并安排人員多次查看了廠房現(xiàn)場,并聯(lián)系房東即機械公司與鋼結構公司進行會面、洽談,應認定中介公司已向鋼結構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務。鋼結構公司在接受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后,繞開中介公司與房東訂立合同,構成違約,屬于“跳單”行為,應依法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通州法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行業(yè)習慣,并結合中介公司合同履行情況,判決鋼結構公司支付中介費10.8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跳單”行為違背契約精神

所謂“跳單”,是指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務,而甩開中介人私下與相對人訂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現(xiàn)象。“跳單”在中介合同中時有發(fā)生,尤其體現(xiàn)在二手房買賣和房屋租賃中介糾紛中。之所以容易發(fā)生“跳單”,主要是因為委托人經(jīng)濟利益的驅使、中介市場不夠規(guī)范、委托人與中介人之間的矛盾等多方面的因素。

民法典第965條對“跳單”首次進行了規(guī)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民法典頒布并實施后,將違背契約精神的“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嚴格限制,明確禁止“跳單”行為。可見,“跳單”看似省錢,實則會增加交易風險,委托人違背契約精神的同時也要承擔法律后果,向中介人支付相應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