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老人遇車禍一年后去世 因果關系如何認定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薛靜賢 發布時間:2023-07-14 瀏覽次數:4674
高齡老人車禍一年后去世,家屬未做法醫解剖致死因無法確定,其死亡結果與交通事故間是否具有關聯?海安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認為,僅因死因無法確定就否認因果性,顯然有失公平,應根據該案證據材料予以評斷。
2021年4月,甲駕駛貨車在某路口路段,碰撞騎電動三輪車的85歲老人乙,致乙跌倒受傷。事故發生后,乙被送往醫院治療。因病情趨于平穩,乙于2021年6月出院。2022年4月,乙再次至醫院治療,病史記載,乙近4年來出現進行性智能下降,表現為記憶減退,行為無序,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器質性精神障礙。2022年5月,乙于家中去世,死亡原因為顱腦外傷。因協商賠償不成,乙家屬訴至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事故損失19萬余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不認可乙的死亡事實與交通事故存在關聯性。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2021年4月交通事故發生時,乙系85周歲的高齡老人,當時仍能駕駛電動三輪車,說明其當時能夠支配自己的行為、言語,身體狀況尚可,并沒有重疾。交通事故后,乙患彌漫性軸索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等。交通事故造成的彌漫性軸索骨折在臨床上是一種較為嚴重的疾病,主要是由嚴重的顱腦外傷所造成,會導致廣泛神經元細胞變性壞死及腦白質變性,傷者呈昏迷或植物人狀態,病死率很高。2021年6月,乙出院時只是病情趨于平穩,其意識仍模糊,處于中度意識障礙,可見乙傷情較重,出院時未能痊愈。交通事故對乙的健康造成較嚴重的毀損,對85歲老人,這種毀損可能是致命性的,加速了乙的死亡。
所以,可以認定交通事故所致傷情與乙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考慮到乙既往有老年癡呆、器質性精神障礙等基礎疾病,法院酌定參與度為50%。
一審判決之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被告保險公司已履行賠償款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