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煙幫助運輸?兩男子貪圖高額好處費獲刑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陸渝寧 發布時間:2023-07-13 瀏覽次數:3361
明知他人販賣假煙,為賺取“運費”主動幫助他人運輸假煙,近日,啟東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經營罪案件,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四萬五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鄧某某系滴滴司機,為賺取7000元一次的運費,受雇于上家,從福建省多次運輸假煙至江蘇省。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間,鄧某某6次駕駛汽車自福建省云霄縣運輸假煙共計74箱(3700條)至江蘇省蘇州市、南通市等地,非法獲利合計42000元。
被告人葉某某系某便利店老板,為賺取每箱香煙200元的運費,受上家雇傭,自江蘇省昆山市運輸假煙至江蘇省啟東市、南通市海門區等地,并代為收取假煙款。2022年6月至8月期間,葉某某運輸假煙6次,共計48箱(2400條),收取假煙款共計21萬余元,非法獲利合計9600元。另查明,被告人葉某某于2022年8月9日、8月12日兩次購入“云煙(紫)”、“南京(紅)”等假煙共計28箱(1400條),并對外銷售。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某、葉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非法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而為其提供運輸、代收款等便利條件,從中獲取利益,系上家實現非法銷售煙草專賣品的不可或缺的行為,故二人與上家構成共同犯罪。非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可能同時涉嫌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二者系競合犯,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故本案二被告人應以處罰較重的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但考慮到二人只是幫助實際經營人員幫助運輸等行為,并非犯意提起者、組織者,收取的也只是“跑腿費”,因此對二人依法認定為從犯。綜上,綜合被告人鄧某某、葉某某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啟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