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還是借貸,該如何認定?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錄夢 朱益虎 發布時間:2023-07-12 瀏覽次數:5535
投資與借貸是常見的兩種經濟行為,但存在本質上的區別:投資是收益與風險并存,借貸則往往是為了獲取固定收益,不承擔經營風險。近年來,出現了很多披著投資外衣的借貸案件,此類案件中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容易引發多重糾紛。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小張與小陳簽訂了一份《投資協議》,載明:今收到小陳投資款人民幣80萬元。每年確保利潤分成為:30萬元至35萬元。協議簽訂后,小陳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小張的女兒張某陸續支付了80萬元。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間,小張通過女兒張某的銀行賬戶合計轉賬小陳10萬元。之后,小張未再向小陳支付款項,小陳通過微信多次催促小張支付利息,小張要求小陳將手續拍照給其,小陳則稱案涉協議為借條。小陳催討未果,遂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小張歸還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投資協議簽訂后,小陳根據小張的指示交付了80萬元款項,款項交付后,雙方并未實際開展投資。在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小陳稱投資協議為“借條”,聊天記錄中出現的是“利息”而不是分紅,投資協議內容雖然使用了投資的表述,但雙方約定了固定投資回報率,具體投資中,原告小陳并沒有參與實際經營,也不承擔投資風險,故案涉款項符合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法律形式,應認定小陳與小張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中,小陳自認將之前小張支付其的10萬元沖抵借款本金,最終法院判決小張歸還小陳7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小張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名股實債并無統一的交易模式,實踐中,應根據當事人的投資目的、實際權利義務等因素綜合認定其性質。目的在于取得目標公司股權,且享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利的,應認定為股權投資,投資人是目標公司的股東。反之,目的并非取得目標公司股權,而僅是為了獲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利的,應認定為債權投資,出資人是目標公司或有回購義務的股權的債權人。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為了獲取固定收益,而非獲取股權或者合伙份額;第二,合同約定了固定收益或者保底條款,不符合投資行為的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特征;第三,交付款項一方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也不享有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或者知情權等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