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隊敲壞水管致樓下全屋過水,樓上業主被判賠償22萬元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周虹雨 楊東旭 發布時間:2023-07-10 瀏覽次數:3597
購得新房還沒來得及喜遷新居,便迎來了樓上澆下的“一盆冷水”,樓上裝修敲壞水管,樓下新居裝修、電器、家具全部過水。一場裝修事故雖然沒把整棟樓“砸”成危樓,也是讓樓下沒了新家,樓上賠了巨款,裝修工程看著是小事,出了事都小不了。
牛某在海門某商業小區購買精裝房一套,本待選擇良辰吉日喜遷新居,卻不料樓上鄰居先“潑水”。樓上何某請來工程隊對精裝修房“再裝修”,敲墻敲地卻敲壞了水管,一夜之間造成樓下牛某新居全屋過水。雖然工程隊事發后第一時間采取抽水、吹干等補救措施,但仍造成地板、櫥柜、門窗等木質裝修材料全部變形,空調內機進水損壞。經公安部門組織協調不成,牛某到海門法院起訴鄰居何某一家,要求何某賠償重新裝修損失、房屋空置費用、物業費損失等共計30余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鑒定機構多次組織雙方至現場查看、確認損失情況,最終經委托司法鑒定機構評估,修復過水裝修、電器需要材料費、人工費、拆卸搬運費、調試安裝費等各項費用扣除殘值后需20萬元。對此,樓上何某認為,其與工程隊簽訂的是包工包料的全包“交鑰匙”施工合同,樓下牛某應向工程隊包工頭主張侵權責任。同時,司法鑒定機構列出的部分維修事項不合理,拆卸搬運、保潔清掃等措施可以由何某親自提供勞務,不需金錢給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作為樓上、樓下鄰居,樓上何某在為自家房屋裝修過程中因事故造成樓下牛某房屋發生損失,牛某有權要求樓上不動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具體何某與裝修隊簽訂的是何種施工合同,裝修隊根據合同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應由樓上何某另行主張。至于何某認為司法鑒定機構列出的部分維修事項不合理,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其自愿提供拆卸搬運、保潔清掃等服務的意見,因原被告已就該糾紛提起訴訟,雙方矛盾已經形成,現牛某不信任何某能夠較好完成服務工作,法院不能強制判決牛某接受何某親自提供的拆卸搬運、保潔清掃等服務。最終判令樓上何某賠償樓下牛某修復、代租、清理等各項損失共計22萬元。
法官說法:
家居裝修工程看似事小,實則事大。裝修敲墻不慎,重則破壞承重結構,導致整棟樓成為危房;輕則破壞電纜、水管、煤氣管道,給鄰居生活造成困擾。《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多層、高層建筑住戶一般共用給排水、電、熱、氣管路,裝修改造時一定要慎之又慎,選擇具有家裝資質的正規裝修公司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要私自改動房屋基本構造,如挪動廚房、洗手間位置等,增加管路改造事故的侵權風險。特別是一旦出現裝修工程事故,正規裝修公司具有經濟賠償能力,業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進行追償,避免因選任不當而代替裝修隊承擔最終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