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抵扣時發生異常,開票方不理會怎么辦?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昌鳳 發布時間:2023-07-06 瀏覽次數:2232
在日常交易過程中,買方通常會要求賣方開具相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用以申報抵扣進項稅款,如果開具的發票在抵扣過程中發生異常,要怎么處理呢?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發票抵扣異常進而主張稅款損失的案件。
2021年3月,A供應鏈公司與B公司簽訂汽油購銷合同,交易金額1900余萬元,后雙方錢貨兩清,B公司向A供應鏈公司開具了相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1年6月,稅務局向A供應鏈公司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異常,要求其“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在收到本通知書的當期作進項稅額轉出,于次月(季)申報期申報繳納稅款”,后A供應鏈公司辦理了相應金額的進項稅額轉出。
因與B公司溝通無果,A供應鏈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賠償稅款損失220余萬元。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有義務向A供應鏈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現案涉發票被稅務部門列為異常,責任在于B公司,A供應鏈公司由此遭受的稅務損失應由B公司予以賠償。最終,如皋法院判決B公司賠償220余萬元的稅款損失,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據此,在日常交易過程中,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屬于買賣合同關系中賣方的附隨義務,違反該義務,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我國增值稅屬于鏈條式管理,在上游企業未履行納稅義務或者走逃失聯時,下游企業抵扣稅款過程中就會出現異常,下游企業只能將該部分發票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可抵扣的相應稅額就隨之減少。
在此提醒廣大企業,在遇到此類情況時,可以先要求上游企業重新開具相應金額的可抵扣發票,或者由上游企業依法納稅后申請稅務部門解除異常,這樣就可以重新申報抵扣,如果溝通無果,要及時收集證據向對方主張賠償稅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