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健身教練的選擇是雙方合意的重要約定內容,退款請求應予支持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民健身”理念的倡導,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走進健身房進行鍛煉,更有不少消費者追求健身效果,把目光投向了專業度更高的私教課,但“健身房常有,好私教不常有”,昆山市人民法院近期就審理了一起因私教離職、頻繁更換教練引發的退費糾紛。

在開始接觸健身的兩年期間,妍女士基于對幾位有實力的私教的信賴,在某健身房分別買下了力量、拉伸、拳擊、普拉提等私教課程合計超十萬元,這些課程的單價均在300元以上。妍女士本以為高價格對應著高質量的服務,卻沒想到自己當初定下的私教陸陸續續全部從該健身房辭職,加之健身房管理秩序混亂且在提供私教課程服務過程中頻繁更換教練,導致自己非常不適應,鍛煉效果大打折扣。妍女士對該健身房的服務極其失望,要求退費,遭到健身房拒絕后起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服務合同,健身房返還未實際消費的款項3萬余元。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妍女士表示,自己多次以預付款的形式充值購買被告健身房的私教課程,且每次充值時均已明確課程對應的教練,但在接受私教服務過程中,私教頻繁更換,致使健身目的無法有效實現,理應退回自己未實際消費的款項。被告健身房則辯稱,雖然內部確實存在指定教練離職、私教更換等情況,但雙方一直溝通順暢,并積極提醒妍女士來店接受私教課程服務。妍女士退費的原因并非健身教練的更換,而是其因自身工作及生活原因已搬至蘇州居住,無法再接受相關課程服務,其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雙方之間服務合同而要求退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妍女士針對充值后健身房發來的電子提示信息等進行了舉證,其中包含課程名、所屬教練、課時及價格等信息,健身房并未舉證證明其答辯意見,雙方均未能提供書面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雖未提交書面合同文件,但綜合充值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可認定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妍女士預付服務費用,健身房依約提供相應的健身服務項目。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退回預付款。結合健身服務合同的特點,在充值預付消費時,客戶對健身教練的選擇是雙方合意的重要約定內容,且根據妍女士提供的充值記錄可知,其所購買不同類型私教課程均標注有對應的教練。健身房存在妍女士指定的私教全部離職、教練頻繁更換的情況,屬于違約行為,加之私教課程具有一對一授課、充分信賴教練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的特殊屬性,原告妍女士主張健身房未取得其同意即更換教練的行為導致其購買私教課程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具有事實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雙方之間服務合同關系解除,被告健身房向原告返還未消費款項3萬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消費者選擇購買私教課程往往是基于對教練的信賴,且私教一般會根據消費者自身的身體狀況定制專屬的運動方案,雙方存在默契,強調信任基礎。但健身房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健身教練職業特殊性等原因也導致了教練流動性較大的情況。在接受健身服務時,消費者一般與健身房簽訂合同,而非私教本人,故消費者應注意在合同中明確自己指定的教練。但如果合同中有類似“指定教練無法繼續服務的,公司有權另行安排同等教練替代”等內容,則私教的離職并不代表健身服務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消費者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費難度較高。因此,消費者在接受健身私教服務時,應注意認真閱讀合同條款,避免自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