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蓋“咬人”,誰之過?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朱海蘭 華梓成 發布時間:2023-07-05 瀏覽次數:2488
小井蓋,大民生。遍布街頭巷尾、公園小區的窨井,一旦發生井蓋丟失、破損等現象,會對社會公眾安全形成較大隱患,這就要求相關設施的責任人務必時刻緊繃安全之弦,加強管理職責。特別是現在天氣漸熱,大家都喜歡在晚飯過后出門散步乘涼,去街邊的小吃攤來幾串燒烤,一份龍蝦,亦是愜意之事。若是因為晚上視線不佳,失足墜落,實在危險。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私開井蓋傷人的案件,守護大家“腳底下”的安全。
馬先生下夜班回到家,在小區門口便利店外停車,結果車還沒停穩,人就墜入窨井之中,好心的路人第一時間將其救出并送往醫院。最終馬先生雙腿多處骨折,還需要打入鋼板治療,最終支出醫療費3萬余元。
通過報警并查看當時的錄像,很快就找到了當時的肇事主:井蓋邊上的一家面館的老板。當天晚11點半,面館老板吳某將面館門口的窨井蓋打開進行維修,其后返回屋內拿取工具,但并未將窨井蓋放回,僅放置了一把雨傘在窨井口作為警示。在此期間,馬先生在面館門口停放電瓶車后下車,一腳踏空摔入窨井中受傷。馬先生就受傷事宜與面館老板、小區物業進行溝通未果,便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面館老板解釋道,在事故發生前幾日,其店內水管堵塞,為了不影響正常營業,其挑選了凌晨時分進行疏通,但打開窨井后發現工具不夠,考慮到拿完就回來時間較短,故將雨傘覆蓋在井口,但在短短幾分鐘內就馬先生就掉下去了,馬先生疏于觀察,應當自己承擔一定的責任。
而物業公司則表示對該事故的發生并不知情,直到馬先生起訴的時候才知曉。公司辯解稱,不可能每分每秒只盯著這一窨井蓋,所以不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故發生在凌晨,此時光線昏暗且正在下雨,馬先生停放電動車時難以注意、也無法預料身邊暗藏的危險。面館老板打開窨井蓋后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導致馬先生跌入窨井受傷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至于物業公司,窨井蓋系面館自行打開維修,事先未通知物業公司,且事發在半夜,物業公司在短時間內難以發現、也無法預料該行為的發生,現有證據難以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故不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認定面館對王先生的損失3萬余元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判決后各方未上訴,該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258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損害發生后,必須確定致損地下設施的具體管理人,并根據過錯大小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同時該條款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損害發生后,應由管理人反證證明自己已盡管理職責,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責任。這有利于確保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濟,促使地下設施的管理人認真履行管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