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3年2月6日8時20分在句容市寶華鎮翡翠華府小區地下車庫發生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原告王某帶其所養的灰黑色泰迪寵物犬在小區地下車庫內散步,被告李某駕駛小型車輛在出地下車庫左轉彎時,因疏于觀察碾壓到了原告的寵物狗,造成寵物狗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王某立即將寵物狗送至南京雅東寵物醫院仙林總店治療,后寵物狗又被轉送至南京瑞鵬寵物醫院接受“手術治療”,王某共計花費了治療費25150元。該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事故發生時,原告王某遛狗未能牽繩系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駕車時疏于觀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雙方因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王某將李某和車輛的保險公司一并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寵物狗治療的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庭審中,被告王某和保險公司抗辯稱,原告寵物狗的市場價格在2000元左右,而醫療該犬的手術費用高達20000余元,認為治療費用不合理,僅同意按照市場價格2000元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遛狗時未能牽繩系養,其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駕駛車輛疏于觀察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原告的寵物犬受傷后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以及原告帶寵物犬去寵物醫院治療所花費的合理交通費用屬于財產損失范圍,雖然醫療該寵物犬的醫療費高達20000余元,但該費用亦屬于醫療該寵物犬所花費的必要合理費用。最終法院酌情判定由保險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9000余元。

法官釋法

現實生活中,寵物狗被幢,賠償怎么算。交通事故發生后,造成寵物狗受傷或死亡的,在事故責任明確的情況下,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項下的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內進行賠付,如果寵物狗是受傷的,狗主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醫療費,可以作為實際的財產損失;如果寵物狗發生了死亡,則根據寵物的品種價值不同,參照市場購買價酌情核定。

由于寵物狗作為寵物陪伴主人,有一定情感的寄托,現實中也會有狗主人除了請求財產損失賠償外,還會要求精神損失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毀損,物品所有權人因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獨居老人的寵物狗,導盲犬等雖然價值不大,但已經成為主人生活的依靠、精神的寄托,可以考慮精神的損害賠償,但其他情況下寵物是否具有人格象征意義,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同時,法官也在此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按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安全措施,建議大家出門遛狗要牽繩,不牽繩可能涉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