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小陳與小鄭是初中同學,后又考上同一所高中,多年相交成為了惺惺相惜的好友,兩人還有一個共同的愛好——籃球。2022年5月,小陳與小鄭與其他同學相約一起在課后學校籃球場自發組織了一場籃球賽。就在比賽過程中,兩人在爭搶籃板球中發生碰撞,小鄭被撞摔倒在地,劇烈的疼痛讓其根本無法起身,隨后被同學們送到了校醫務室,小陳也馬上聯系了父母。校醫經初步檢查,建議盡快送醫。小陳父母也很快到了學校,并將小鄭送到了無錫市人民醫院。經診斷,小鄭為右脛腓骨骨折,需打石膏治療,小陳父母支付了醫療費。經過治療,小鄭傷愈,但是小鄭父母認為小陳對小鄭受傷具有重大過錯,雖然已經承擔了部分醫療費,但是小鄭今后可能留下殘疾,且學校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小鄭遂訴至法院,要求小陳及其父母、學校承擔侵權責任。

小陳父母應訴后認為,兩人雖然都未成年人,但是在體育比賽中發生碰撞受傷屬突發的意外事件,小陳既沒有傷害小鄭的故意,也沒有犯規行為,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應訴后認為,事發時的籃球比賽系學生在課后自發組織,學校并非組織者。在事發后校醫也及時進行了救治,并通知了班主任,班主任也聯系了家長。學校不存在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的情況,亦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審判結果

駁回小鄭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籃球比賽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小鄭自愿參加籃球比賽,后因與小陳爭搶籃板球而受傷,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小陳存在故意或嚴重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小陳及其父母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學校并非該場籃球比賽的組織者,且學校舉證證據證明已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故亦不應對小鄭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評析

自甘風險,也即危險的自愿承擔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在體育比賽中尤為典型。而規定自甘風險對于促進一些文體活動,特別是有一定風險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促進人民健康,尤其是提高廣大青少年的身體素質具有重要意義?;@球比賽、足球比賽等均是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運動,在高速奔跑及激烈對抗過程中很容易造成受傷,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基于這一特點,參與者無一例外地處于潛在的危險之中,其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受者。因為參與者系自愿參加這種帶有危險性的體育比賽,同時其又對所參與項目的危險性具有充分的認識,應視為“同意甘冒風險”即同意風險自擔。因而只要致害人沒有侵害受害人的惡意或嚴重違反比賽規則,參賽者對其引起損害的后果就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