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歲喪母女童為何由外祖父母撫養?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王亦華 發布時間:2023-07-03 瀏覽次數:2627
案情介紹
小麗2歲時父母離婚,她跟隨母親、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父親則帶走了小麗的哥哥另組家庭并又育一子,期間父親也很少探望小麗。6年后小麗母親不幸因交通事故過世,小麗的父親將小麗的外祖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小麗由其撫養。
小麗的外祖父母到庭應訴時稱,小麗從小與其共同生活,雙方感情深厚,小麗本人也愿意與其生活,小麗父親另組家庭,本身已有兩個兒子要撫養,經濟負擔較重,起訴要小麗的撫養權也是在雙方就小麗母親的遺產分配產生糾紛后,質疑小麗父親爭取撫養權的動機,如果小麗父親真想要撫養小麗,應當尊重小麗的意愿,從培養感情開始,現階段不同意將小麗的撫養權變更給其父親。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小麗暫由外祖父母撫養更有利于其成長,判決駁回了小麗父親的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本案中,從生長環境來看,小麗父母離婚時尚未滿二周歲,之后一直同母親、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外祖父母也承擔了陪伴、照顧小麗的責任,雙方感情深厚。小麗在本地就學、生活已形成較為穩定的環境,目前年紀尚小,又遭遇母親因意外去世的變故,不宜對其目前的撫養情況和就學、生活環境輕易變更,且小麗父親多年來疏于對小麗的關心、照顧,小麗本人對其父親存在明顯的抗拒心理,貿然變更小麗的撫養權,并不利于小麗的成長。從雙方撫養能力來看,小麗父親除與小麗母親所生兒子外,還有一個與現任妻子生育的兒子需要撫養,而小麗的外祖父母目前均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且只有小麗一個未成年人需要撫養,撫養條件上較小麗父親更有優勢。從被撫養人自身意愿來看,小麗本人到庭陳述其與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生活、學習均很好的現狀,明確表達了與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意愿,且從小麗的陳述中可以看出其與父親和繼母感情較為生疏。綜合考慮上述情況,法院認為小麗暫由外祖父母撫養更有利于其成長,駁回了小麗父親要求撫養小麗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原則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只有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撫養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對于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不應當機械,撫養作為人身依附性較強的法律關系,應當更多的考慮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的情感聯系。父母并不當然成為子女的撫養人。對于父母健在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分配,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基礎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為原則,綜合考慮撫養人的撫養能力、被撫養人一直以來的生活環境及變更其生活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進行判斷并裁判。
本案中,小麗父親在前妻去世后積極想要承擔起為人父的責任,要求撫養小麗的心意,法院予以肯定,但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及小麗本人的意愿,現階段小麗父親僅以其父親的身份要求撫養小麗,依據尚不充分,不予支持。但小麗父親仍應履行好作為父親應盡的責任,與小麗培養感情,助力小麗的健康成長,今后如小麗改變其意愿,小麗父親可再行主張小麗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