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發布第七批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典型案例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新聞辦 發布時間:2023-06-30 瀏覽次數:66638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華文化源遠流長、中華文明博大精深,在五千多年中華文明深厚基礎上開辟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是必由之路。
立文化之根,鑄精神之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定期編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第七批江蘇法院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典型案例,涉及貫徹能動司法理念幫百姓解鎖救命錢、推崇求職者誠信應聘等緊系人民生活、關乎群眾利益的問題,寄望通過解讀案例背后的文化價值,促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融合,為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
目 錄
案例一:
老人垂危急等救命錢,法官急人之難解民憂
案例二:
捏造夫妻共同債務起訴,涉嫌虛假訴訟需擔責
案例三:
求職應聘應誠信,學歷造假被辭退
案例四:
政府采購印章刻制服務,造成不正當競爭被判無效
案例五:
事實撫養教育二十載,起訴補償撫養費獲支持
案例六:
鄰居門前燒紙錢,違善背俗要道歉
案例七:
隨母姓集體收入分配受阻,村規民約因違法被判撤銷
案例八:
情侶分手暴力糾纏需懲治,違反人身保護令遭拘留
案例一:
老人垂危急等救命錢,法官急人之難解民憂
【裁判事項】
李某年逾七旬,因急癥致生命垂危,陷入無意識狀態,在醫院重癥監護室接受救治,需要大筆治療費用。老伴孟某持李某銀行卡取現過程中,因多次錯輸密碼導致賬戶被鎖。孟某向銀行申請辦理賬戶解鎖事宜,被告知賬戶解鎖如由家屬代辦,須經法院認定李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明確代辦人為指定監護人。孟某遂向法院申請宣告李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認為,根據醫院病程記錄中記載的患者診療過程及法官現場調查時掌握的患者狀態,確認李某處于昏迷狀態,可不必經過鑒定程序,認定李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負責日常照顧李某的孟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愿意擔任李某監護人,故指定孟某為監護人。法院從接待當事人到作出司法裁判全程僅用2小時。
【案例價值】
“禮有經,亦有權。”處事視情應勢而變,濟苦憐貧應隨方就圓。急群眾所急、解百姓之憂等理念不僅是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美德,也是新時代堅持能動司法工作的要求。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是法官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但不能因此陷入機械辦案的思想桎梏。以人民為中心、善意文明的基本理念應貫徹司法全過程。本案中,法官在遵守剛性規定的前提下,以解百姓之憂為己任,僅用2小時就作出了司法裁判,幫助老人領取到了救命錢,兼顧了公正與效率,做到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力彰顯了司法為民的價值追求。
(案例來源: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案例二:
捏造夫妻共同債務起訴,涉嫌虛假訴訟需擔責
【裁判事項】
夏某與馬某原是夫妻,因關系惡化,夏某為了在離婚后多獲得財產,便與其姐姐合意共同制造虛假銀行流水資料,捏造夏某向姐姐借款59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夏某與馬某離婚后,夏某姐姐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共同歸還借款。法院認為,夏某與其姐姐惡意串通、虛構借貸事實,企圖通過訴訟損害馬某合法權益,構成了虛假訴訟,遂依法判決駁回夏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價值】
道德為立身之本,自私自利之心,是立人達人之障。心性不正、貪不義之財不僅失德,更是違法。人民法院保護的是當事人正當合法的訴訟權利,而夏某為了多獲利動歪心思,惡意串通姐姐提起虛假訴訟,最終輸了官司,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追責。本案裁判弘揚了“道德當身,故不以物惑”的優秀傳統文化,告誡人們要正派為人。
(案例來源:漣水縣人民法院)
案例三:
求職應聘應誠信,學歷造假被辭退
【裁判事項】
王某向某公司求職,其在提交的個人簡歷等求職材料中謊稱畢業于某名牌大學,虛構具有本科學歷。王某被公司錄用后,公司與其簽訂協議約定,如發現王某提供的個人文件或信息虛假,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協議,無需支付任何補償。此外,王某還在其他場合多次簽字承諾個人資料真實及自愿承擔隱瞞的后果。試用期間因王某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學歷證書,公司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關系。王某不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法院認為,王某未能如實、及時提供學歷證書,其行為違反了與公司的約定,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屬于違法解除。
【案例價值】
“誠之者,人之道也。”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視誠信為做人行事之本,認為“人之操履無若誠實”。講誠信者,遍行天下;失信者則寸步難行。當今社會就業競爭日益激烈,誠信應是所有從業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應聘者在求職路上可能會經歷各種考試,誠信這道考題貫穿整個職業生涯,一招不慎,滿盤皆輸。造假學歷以提升競爭力本就是投機取巧之舉,雖可能換來短暫的工作機會,但最終還是要為自己的失信行為“買單”。本案判決告誡求職者要樹立誠信求職的意識,扣好職場第一粒“扣子”。
(案例來源: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案例四:
政府采購印章刻制服務,
造成不正當競爭被判無效
【裁判事項】
某市行政審批局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為新開辦企業提供免費印章刻制服務,安排中標的三家單位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為新開辦企業刻制印章。某刻章服務部訴至法院,認為此措施導致未中標單位的印章刻制業務量大量減少,損害其公平競爭權和經營自主權,在客觀上造成行業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確認被訴政府采購合同無效。法院認為,政府為新開辦企業提供印章刻制服務無可厚非,但通過政府采購合同的方式,將印章刻制的交易機會賦予特定單位,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反壟斷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某刻章服務部以及其他潛在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權,事實上造成隱形壟斷和限制、排除市場競爭,依法判決確認政府采購合同無效。
【案例價值】
“公正無私,一言而萬民齊。”中華民族歷來崇尚公正,在平等保護個體利益的基礎上,調整多元價值沖突,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印章雖小,事關重大。優化營商環境需要系統思維和法律思維,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避免顧此失彼,因小失大。行政行為必須合法合理,讓公平正義可感可知。該地政府采購刻章服務本是為了減輕新開辦企業負擔,卻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擾亂了行業健康發展。本案判決維護了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
(案例來源: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五:
事實撫養教育二十載,起訴補償撫養費獲支持
【裁判事項】
小林母親在小林不滿1歲時與老林開始共同生活,但未領取結婚證。小林7歲時,母親去向不明。老林獨自撫養小林至其完成學業,但未辦理收養手續。小林參加工作之初,每月給付老林生活費,之后雙方關系惡化,小林既不給付生活費,也不回家探望。老林喪失勞動能力,經濟困難,起訴要求小林補償撫養費。法院認為,雙方形成事實撫養教育關系,小林成年后,應對老林予以照顧幫助。現小林明確表示拒絕履行贍養探望義務, 法院依法判決小林補償撫養費用。
【案例價值】
“生身之恩大于人,養育之恩大于天。”親情不只與“生”俱來,老林與小林雖無血緣之親,但養育之恩不容抹滅。對撫養者予以補償,既是法定義務,也是道德要求。本案判決跳出“唯血緣論”的認知框架,依法認定雙方構成事實撫養關系,判決補償撫養費,弘揚了中華民族養老育幼的社會風尚。
(案例來源: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案例六:
鄰居門前燒紙錢,違善背俗要道歉
【裁判事項】
鄭甲、鄭乙是同村村民,雙方早年因做生意產生矛盾。2020年除夕,鄭乙到鄭甲房屋門前焚燒紙錢,鄭甲未予理會。2021年除夕,鄭乙再次到鄭甲房屋門前燒紙錢,致使鄭甲房屋院墻附近綠化草皮點燃起火。鄭甲訴至法院,要求鄭乙賠禮道歉。法院認為,鄭乙的行為不僅存在安全隱患,還有違公序良俗,一定程度上給鄭甲造成了精神困擾,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依法判決鄭乙通過在村委會公告欄張貼告示的方式向鄭甲賠禮道歉。
【案例價值】
“以賢待人,未有不得人者也,君子莫大乎與人為善。”燒紙祭奠屬于民間流傳經久的紀念先人的風俗習慣。出于報復心態,惡意在鄰居家門前焚燒紙錢,既給他人精神帶來一定痛苦,也嚴重違背善良風俗,破壞鄰里和睦的社會氛圍,更易引發火災,威脅到周邊群眾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該案判決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作出否定評價,并根據侵權行為的負面影響范圍、當地人際交往習慣等,確定侵權人的賠禮道歉方式,充分回應了人格利益的保護需求。
(案例來源:新沂市人民法院)
案例七:
隨母姓集體收入分配受阻,
村規民約因違法被判撤銷
【裁判事項】
未成年人小光隨母親姓,落戶于其父親所在村組。該村組作出的集體收入分配方案規定,未成年人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參與分配:一是擁有本組戶籍且與戶主登記在同一戶口本上;二是隨家庭戶主姓。因小光隨母親姓,該村組拒絕小光參與村集體收入分配。小光父親與村組多次協商無果,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小光是未成年人,其隨母親姓符合法律規定,未違反公序良俗,分配方案的相關內容剝奪了小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財產分配、收益權,故判決撤銷涉案分配方案的違法條款,支持小光獲得村組集體經濟收益。
【案例價值】
“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風俗。”運用村規民約引導善俗、端正民風,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當前實現鄉村良序善治的重要手段。村民自治是實現我國農村基層民主的重要途徑,成為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基層治理的有力手段,但是村民自治必須在法定范圍內進行。本案判決否定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村規民約效力,以法治之力破除陳規陋習,推進鄉村治理規范文明。
(案例來源:金湖縣人民法院)
案例八:
情侶分手暴力糾纏需懲治,
違反人身保護令遭拘留
【裁判事項】
戀愛期間小美發現男友小明情緒易怒,爭吵時甚至動手打人。小美提出分手后,小明以激烈甚至暴力的手段糾纏小美。小美換了住所及工作也無濟于事,長期生活在恐懼之中,便向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收到人身保護令僅一周,小明就無視禁令騷擾小美。小美至法院尋求幫助。法院認為,小明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人身保護令,依法對小明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將小明押解至拘留所。
【案例價值】
“令必行,禁必止。”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思想即提倡法律是行為規范,必須人人遵守,一旦做了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會受到懲罰。人身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2023年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人身保護令的適用階段延展至包括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系后及離婚之后等時期,更為周延地保護了婦女權益。愛是尊重和接納,并非控制和索取,更不是無視司法裁判的暴力糾纏。“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法院依法懲治故意違反人身保護令的行為人,保護了當事人人身安全,讓違反禁令者付出了代價。
(案例來源: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