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案件。2021年,沈某與陸某達成口頭協議,由陸某承包沈某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工程,雙方約定包工包料,混凝土強度達到C30標準。隨后沈某向陸某轉賬10萬元。陸某施工后,沈某委托第三方對自建房的圈梁、條基的混凝土強度進行了檢測,檢測報告顯示均未達到C30標準。2022年1月7日,陸某退還沈某建房款2萬元,雙方對解決措施協商無果,沈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返還收取的全部款項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被告陸某辯稱,雙方確實達成了由被告為原告建房的口頭協議,但雙方并沒有約定混凝土強度需達到C30標準,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被告也未參加,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且房屋本身已經進行了部分施工,即使法院判決認定被告違反了雙方之間的約定,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也是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是減少價款或者報酬,在是否能夠修復、是否必須要進行拆除還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要求拆除房屋并不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在修復費用比拆除費用高的情況下要求拆除才存在合理性。

審理中,原告提供錄音文件一份,明確反映雙方確實約定了條形基礎、圈梁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應達到C30標準。被告陸某對涉案房屋條形基礎、圈梁混凝土抗壓強度申請重新抽樣檢測。鑒定過程中,陸某現場簽字確認取消對房屋圈梁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2022年11月14日,鑒定公司出具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涉案房屋條形基礎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推定值為17.5Mpa。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口頭達成的建房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被告在重新鑒定過程中現場簽字確認取消對房屋圈梁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兩次檢測結果均顯示,案涉房屋的條形基礎及圈梁的混凝土抗壓強度遠低于雙方約定,被告陸某作為違約方應承擔相應責任,支持原告沈某退還建房款8萬元及賠償相應損失的主張。同時,法院向被告作出釋明,要求被告明確是否對后續修復方案、修復費用進行鑒定,被告認為其未構成違約,不申請鑒定。法院結合案涉混凝土澆筑部位、工程進展情況,修復方案、修復費用的鑒定費可能超過拆除重作的費用,以及該糾紛自2021年12月以來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處置,嚴重阻礙宅基地房屋的建設進度等綜合考慮,認為將案涉工程拆除重建是目前較為妥善的處理方案,故判決被告在限期內拆除案涉宅基地上的條形基礎及圈梁工程。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被告在建房時對房屋建造的標準作了明確約定,被告違反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年來,因自建房的質量問題引起的安全事故屢有發生,農村自建房的建房人除了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外,還應注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進行施工并簽訂書面的施工合同,避免因質量問題產生相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