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先行清償責任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辛俊雅 發布時間:2023-06-21 瀏覽次數:2672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間,錢某等人在某建筑公司承建并交由案外人高某實際施工的工地從事木工勞務,后錢某等二十余人將剩余的勞務費匯總形成工資單,分別列明了各人的勞務費金額,某建筑公司項目負責人蔡某在工資單中簽名并加蓋項目工程資料專用章。此后,錢某等人多次催要,勞務費一直未支付,錢某等人一紙訴狀,將某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本案中,某建筑公司系案涉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對農民工工資具有先行清償的責任。錢某等人提供勞務后,雙方已經就勞務費的具體數額進行了結算,某建筑公司員工蔡某確認欠款的數額并加蓋了工程資料專用章,蔡某在上述工資單中簽名加蓋印章,應視為職務行為,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承擔,故判決某建筑公司支付錢某等人的勞務費。
【法官說法】
建設單位要加強監督和管理,按照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負有先行清償責任,無論工程分包與否,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均應當先行清償,不得以工程已經分包、轉包他人為由拒付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