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是社會大家庭的平等成員,是人類文明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習近平總書記一直高度關注殘疾人這個特殊群體,明確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駕駛汽車是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也是殘疾人的重要權益之一。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殘疾人王某因未能順利通過道路考試而起訴某培訓中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殘疾人(殘疾等級為聽力一級、言語一級)。2021年7月,王某想學車,弟弟王小某通過微信與掛靠在某培訓中心的教練李某聯系學車事宜,并在微信中告知李某其哥哥王某是一名聾啞人,但能聽見聲音,只是聽不懂。李某表示王某可以接受培訓。后王某向李某支付培訓費用5000元,李某又將該筆費用轉付給某培訓中心。2021年8至9月間,王某參與了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課程,并順利通過科目一(理論考試)、科目二(固定項目考試)。但因王某無法聽懂指令,最終未能通過科目三(道路行駛考試)。后雙方因培訓費等相關事宜協商未果,王某將李某及某培訓中心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某培訓中心簽訂的培訓合同,并退還培訓費用及賠償誤工費共計一萬余元。

【庭審現場】

被告李某辯稱,不同意退培訓費,是原告單方面不想繼續培訓,關于誤工費,培訓時間都是提前與原告溝通利用休息日培訓,不存在誤工費。被告某培訓中心辯稱,其已按照合同履行培訓義務,且原告通過了兩個項目考試,未通過科目三考試原因在于原告自身。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某培訓中心之間存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合同表明由某培訓中心為王某提供教練服務,王某支付培訓費用。合同目的系通過該培訓服務使王某獲得機動車駕駛員資格。現王某因無法聽懂考試指令,不具備完成科目三考試的客觀條件,難以實現通過培訓獲得機動車駕駛員資格的合同目的。王某要求解除培訓合同關系,法院予以支持。對于王某要求退還培訓費的主張,法院認為王某的弟弟王小某在與李某的溝通中,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李某作為相對專業的一方,應當對于能否實現合同目的有預判,但其仍然告知王某可以接受培訓,因此最終導致合同解除的主要過錯在于李某。同時王某在與教練李某的溝通中,明知自己聽不懂指令,仍然表示可以繼續進行培訓,擴大了損失,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某培訓中心承擔80%的責任,余20%的責任由王某自負。對于王某主張的誤工費,法院認為培訓時間并非特別指定,王某可以進行選擇,李某也就培訓時間征求過王某意愿,該費用并非必然發生,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與某培訓中心系掛靠關系,應當就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

那么殘疾人是否可以申領駕照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1號的相關規定,殘疾人想學習駕照可在具有C5培訓資質及具有C5車型教練車的駕校報名學習。

本案中,作為教練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李某及其所在的培訓中心并不具備聾啞人培訓資質和專業能力,但對于王某這樣一位特殊學員,其并未盡到妥善的釋明義務,不僅對合同目的是否能夠實現預判不當,且作為駕考教培機構,亦未考慮到王某申領駕照后可能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于法于責均顯有過錯。而王某自身由于求教心切,明知自身身體條件與所選擇的駕考機構不匹配,仍堅持接受培訓,對自身損失的擴大亦有一定過錯。本案靈活適用法律,根據雙方合同磋商、履行程度、過錯比例等綜合因素考量,最終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責任比例,達到了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結果。本案的處理讓殘疾人充分感受到司法溫度,對于在全社會弘揚尊重殘疾人價值理念,擴大殘疾人生活半徑,鼓勵殘疾人積極參與社會發展均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