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宿城首例高空拋物案宣判
作者: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朱來寬 發布時間:2023-06-21 瀏覽次數:2971
夫妻之間一言不合就爭吵,妻子感覺非常生氣,覺得心理憋屈。為了發泄生氣的情緒,一氣之下將過道里的工具包從6樓扔了下去。這下,玩大了。宿城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嚴懲高空拋物不再是空談,6月20日,宿遷市宿城區首例高空拋物案在宿城區法院宣判。
2021年8月16日18時許,在宿遷經開區某小區6號樓3單元606室,被告人陳某因家庭瑣事與其丈夫王某發生爭吵。后被告人陳某來到該單元6樓樓道窗戶處,為發泄情緒,將放置在該處雜物堆上的一個工具包從窗戶扔下,掉落至單元門口地上,被正在樓下活動的居民發現并報警。經查,工具包內有羊角錘一把、鐵釘若干、卷尺一把、砂輪三個等物品。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報警后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陳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被告人陳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經調查,對被告人陳某判處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合考慮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高層建筑和住宅不斷增加,高空拋物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高空拋物罪”。本案是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被告人陳某從六樓樓道窗戶拋擲物品,雖未造成實際損害后果,但對出入該樓棟單元門口的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了現實危險,擾亂了公共安全管理秩序,屬于情節嚴重,構成高空拋物罪。被告人陳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庭審中認罪認罰,當庭表示不上訴。這個案例告誡大家,無論情緒多么激動,千萬不能任性,堅決抵制高空拋物行為,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