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萬購買57雙“潮鞋”,結果……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馬英峰 發布時間:2023-06-14 瀏覽次數:2602
如今球鞋市場十分火熱
部分“鞋販子”為了非法獲利
通過炒作、囤貨、知假售假
擾亂市場、侵害購買者權益
近日,無錫市惠山區法院審結一起涉球鞋交易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依法判決“鞋販子”退還全部購鞋款。
案情簡介
小鄧經人介紹,結識了“鞋販子”鮑某,并與他簽訂了《購鞋協議》。協議約定,小鄧向鮑某購買某品牌球鞋57雙,球鞋的具體型號、碼數及數量均有約定;鮑某須保證所交付的運動鞋都是正品,不屬于假冒或高仿。
后來,小鄧全額支付了40萬元購鞋款。收到鞋后,小鄧稱通過某APP鑒定,57雙均為假鞋。小鄧又將球鞋提交至市場監管部門,并由市場監管部門送至專業機構鑒定,鑒定意見顯示案涉57雙運動鞋均系假貨。
氣憤的小鄧多次要求鮑某退還購鞋款,均遭到鮑某拒絕。鮑某稱,他出售給小鄧的球鞋均是自己在國外某權威網站購買,都是正品,不可能是假冒品牌。
案件裁判
訴訟過程中,雙方就鮑某交付給小鄧的57雙球鞋與小鄧送至鑒定的57雙球鞋是否為同一批球鞋產生爭議。
經法院查明,小鄧收到球鞋后,當場將每一雙鞋盒拍照發送給鮑某,鞋盒上標明了球鞋的型號、尺碼等信息,對此鮑某未提出異議。同時,小鄧提交至市場監管部門鑒定的球鞋與其微信圖片發給鮑某的球鞋信息均一致,因此能夠證明是同一批球鞋。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鄧與鮑某簽訂購鞋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賠償損失。
本案中,小鄧已按照約定全額支付了購鞋款,鮑某應當支付符合合同要求的57雙球鞋,并確保系正品。但小鄧收到的球鞋經專業機構鑒定系假冒商品,故鮑某交付的57雙球鞋不符合合同約定,故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小鄧與鮑某之間簽訂的購鞋合同,鮑某向小鄧退還40萬元購鞋款。
法官后語
受到籃球運動、嘻哈文化、明星效應等多重影響,很多年輕人熱衷穿“潮鞋”。如今,球鞋已經不僅僅是生活中的穿戴品了,球鞋的購買者甚至從大部分的普通消費者逐漸演變為球鞋投資者,市場供求關系的改變導致“炒鞋”現象頻發。如本案涉及的57雙球鞋出售價格高達40萬元,平均每雙球鞋售價在7000元以上,已經遠超球鞋這一消費品的生產價值。
“炒鞋”存在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一方面,球鞋購買者需要為自己買入球鞋以期高價賣出,賺取差價的“炒鞋”行為承擔市場風險,在選購品牌運動鞋時,應盡量挑選正規的品牌店鋪、官網旗艦店等,降低購買到假冒品牌的風險。購買之后出現問題要積極運用法律方式維權,若賣家交付了存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球鞋,買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球鞋經營者也應通過正當的市場手段獲得收益,注重審查球鞋來源是否安全可靠,出售的球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共同抵制故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