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發生意外 同飲者是否擔責?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葉麗莉 發布時間:2023-06-12 瀏覽次數:2983
日常中,親朋好友聚餐飲酒非常普遍,但如果同一桌的飲酒者在酒后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作為同飲者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呢?日前,靖江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連喝三場 醉駕發生事故身亡
2021 年 9 月 2 日上午 11 時,錢某邀請周某前往我市新橋鎮一飯店吃飯,期間,周某喝下半斤白酒。12時左右兩人就餐結束,周某又來到另一家飯店,加入左某組織的飯局,飯局參與者另有左某妻子、朱某以及另一案外人。期間周某喝了一兩白酒和一瓶啤酒。兩場飯局之后,周某意猶未盡,他邀請左某夫婦和朱某前往KTV唱歌,除了左某妻子未飲酒,其余人共喝掉13瓶啤酒。
散場后,左某妻子打算將周某等人送到之前就餐的飯店,但周某在中途自行下車。下午 16 時 40 分左右,周某再次聯系錢某,邀請他到浴室洗澡。錢某到達浴室發現,周某的車子停放在浴室附近。洗澡期間周某告訴錢某他晚上要回城。后來,二人先后離開浴室。下午 17 時 26 分許,周某駕車駛入九圩港中死亡。公安機關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醉酒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錢某于事故發生后支付周某家屬 20000 元。
死者親人將同飲者告上法庭
事故發生后,周某的親人將當天和他一起飲酒的錢某、左某、朱某均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名被告賠償因周某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費用的30%,合計 386613.9 元。
原告認為,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沒有盡到對周某提醒勸阻的義務,對已經喝醉酒的周某沒有盡到看護、照顧、護送的義務,從而導致這起事故發生,三被告主觀存在較大的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165 條的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明晰責任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這起案件的難點是責任如何認定。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性及危險性應當具有充分的判斷和識別能力,但其仍然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因此他自身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顯然存在重大過錯。
事故當日,周某主動加入左某和朱某的飯局,兩人未有勸酒行為,且飲酒時并未看到周某開車,故難以要求左某和朱某對周某的酒駕負勸阻義務。被告錢某應周某之約去洗澡時看見周某的車輛停在浴室外,且其當天與周某在第一輪飯局上喝了酒,并聽到周某要驅車回城的信息。此時,錢某有義務對周某進行勸阻,加之二人相知較深,也有能力勸阻。最終,法院酌定由被告錢某承擔 1.552%的賠償責任。由于此前錢某已經支付了20000元,該款項由錢某在支付原告的賠償款中扣減。
普法鏈接
飲酒者本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飲酒過量后可能導致的后果應當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飲酒者在醉酒狀態下發生傷亡事件,應當由其本人承擔主要責任。聚會的組織者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的義務。同桌飲酒者有以下四種情況需承擔法律責任:強迫性勸酒;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飲酒的疾病或者已經明確告知不能飲酒的情況仍勸其喝酒;未將醉酒者護送至安全的地方或及時通知醉酒者家屬;未阻止醉酒者酒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