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的亮亮失誤轉動電動三輪車把手,5歲的洋洋不幸被撞身亡,一場悲劇的發生到底錯在哪方?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了一審宣判。

2022年5月下午1點多,代師傅返回自己居住的小區,將借來的電動三輪車關閉電源后停在了單元門邊上,想著自己上樓吃個飯用不了太長時間,而且小區的治安一直不錯,索性沒有拔掉車鑰匙便跑上了樓。沒想到代師傅還沒吃完飯,就聽到樓下“咚”的一聲,接著傳來哭喊聲。代師傅隔著窗戶往下望,看到自己剛剛停放電動車的地方圍了不少人,他心頭一緊趕緊跑下樓,發現居住在同樓的洋洋躺倒在地,受傷不輕,洋洋奶奶在邊上大哭,亮亮站在邊上手足無措。救護車趕來將洋洋送到醫院搶救后,代師傅細問才知道,撞倒洋洋的竟是自己剛剛停下的電動三輪車,亮亮誤操作擰動了車把手導致意外發生。一個小時后,洋洋“搶救無效”的壞消息傳來。洋洋父母悲痛不已,將代師傅、亮亮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后續又追加了三輪車的所有人張某為被告,要求多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洋洋父母認為是亮亮啟動電動三輪車撞到了洋洋,亮亮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洋洋的死亡,而代師傅借來的三輪車不僅未停放到小區劃定的停車區內,還未拔掉鑰匙,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由于案涉電動三輪車經鑒定制動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要求,張某作為電動三輪車的所有人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亮亮父母辯稱,本案事發完全出于意外,當時亮亮僅12歲,只是在玩耍過程中誤觸了三輪車開關,而代師傅違規停放三輪車且未拔車鑰匙的行為才是導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洋洋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存在監管責任方面的疏忽,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亮亮擅自擰動電動三輪車把手,車子向前沖撞并導致洋洋受傷而死亡的后果,鑒于事發時亮亮僅12歲且其監護人未在場履行監護職責,應當由其監護人即亮亮父母承擔責任。案涉三輪車經鑒定為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小區綠化帶處已劃定好的機動車位,被告代師傅作為電動三輪車的使用人,將電動車停放在經常有未成年人玩耍的居民樓下而非規劃的停車位中,且未拔掉車輛鑰匙而離開,在應當預見到安全隱患的前提下未采取積極措施,代師傅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洋洋的監護人在事發時發現洋洋在三輪車前部玩耍而未及時制止,使洋洋處于危險環境中,未盡到相應的監管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責任。電動三輪車所有人張某對本案事故發生無過錯,無需擔責。

最終,法院認定原告損失共計126萬余元,并綜合事故發生時各方的過錯及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酌定由亮亮的監護人承擔65%賠償責任,代師傅承擔20%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15%責任。一審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本案中洋洋和亮亮均為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悲劇發生時亮亮的監護人并未在場,洋洋的監護人在場卻疏忽大意。亮亮的行為雖非故意,但其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父母未盡到監護義務,應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而洋洋在玩耍時脫離監護人的有效保護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洋洋父母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第一責任人,應切實承擔起監護職責,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