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系小學生小田的班主任,一天,10歲的小田和其他幾名同學一起到黃老師家中做客。做客期間,小田同其他同學一起在黃某家中玩捉迷藏。由于黃某家負一層臥室的落地窗沒有設置護欄,且事發時處于敞開狀態,小田在玩耍過程中不慎從窗戶墜落至負二層,造成頭部受傷。后小田被送醫治療。出院后小田訴至法院,要求黃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合計近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黃某在本起事故中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首先,事發時10歲的小田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黃某既然同意學生來其家中做客玩耍,理應盡到足夠謹慎的管理看管義務,對其學生活動的空間及玩耍項目及方式都要謹慎注意。尤其黃某作為老師,雖事故并不發生在學校,但其應該在日常教育管理中更能理解這點。而事發當天,黃某明知學生活動區域負一樓臥室落地窗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該隱患很具有隱蔽性,且是一群小孩玩耍,故危險性明顯增加,但黃某并未引起足夠注意及重視,最終導致該事故發生,故黃某存在一定過失上的過錯。綜上,法院酌情認定黃某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田自己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田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作為老師的黃某邀請小田等學生至其家中做客,理應對身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小田盡到看管義務,但事發當天,黃某明知學生活動區域負一樓臥室落地窗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黃某并未引起足夠注意及重視,最終導致該事故發生,故黃某存在一定過失上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