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環境日,兩起案件的6名被告人因污染環境獲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吳潔 蔣磊 發布時間:2023-06-06 瀏覽次數:2924
生態文明建設永遠在路上。2023年6月5日,在第52個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如皋法院對兩起污染環境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來自海門、泰州等地的6名被告人分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懲罰不是最終目的。”長江法庭(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吳亞紅庭長表示,從嚴打擊、注重修復,一直是如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理念。
2006年1月,胥鑫注冊成立鑫鑫合金材料制品廠,主要從事不銹鋼酸洗生產,并雇傭桓云為倉庫保管員。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間,胥鑫覺得不銹鋼酸洗“利潤可觀”,在未取得酸洗不銹鋼資質的情況下,承接不銹鋼酸洗業務,期間產生了大量的清洗廢水及廢酸。為了節約成本,胥鑫不顧鑫鑫制品廠在2021年初因未報批環評文件即投入生產而被責令停止不銹鋼酸洗生產的事實,安排工人鋪設暗管,胥鑫自己或安排桓云偷偷在夜間將酸洗廢水、廢酸通過暗管排放至排水溝、化糞池。為了讓廢水廢酸顏色看起來“正常”一些,用大量河水對排水溝等進行沖洗,最終匯入城市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發現進水異常,向生態環境部門及公安部門舉報。案發后,為逃避偵查,胥鑫安排桓云將廠內鋪設的暗管全部拆除。經采樣監測,鑫鑫制品廠排放的生產廢水及廢酸中的重金屬鎳、總鉻、錳含量分別超標591倍、277倍和10倍以上。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胥鑫、桓云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審理中,引導各被告人向當地執法部門預繳生態修復費用53萬余元。根據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繳納生態修復費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對胥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對桓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當天,如皋法院還對一起發生在南通市海門區的陳某等4人污染環境案進行公開宣判,4名被告人一審均被判處罰金六萬元。“此次集中宣判活動,既有力震懾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又推動生態環境及時修復”,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表示,“違法排污,或許使少數人暫時獲利,但是犧牲的卻是美好的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本次集中宣判2起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不僅充分彰顯了如皋法院嚴懲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保護碧水藍天的堅強決心,更給排污單位敲響警鐘,只有切實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義務,守住依法生產經營的底線,才是長久的生存發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