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劉某在工作中因故受傷,向企業申請工傷賠償,但卻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拒絕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勞動爭議糾紛。

2021年2月20日,原告劉某至被告某緊固件廠工作,從事沖壓件加工。同年8月31日,劉某在工作中右手拇指受傷,經市人民醫院診斷為右拇指末節毀損傷。劉某受傷后多次與某緊固件廠協商工傷賠償事宜,雙方對賠償數額未達成共識。雙方既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也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劉某申請工傷認定時,被告拒不協助,稱劉某不是該企業員工。對于劉某所提供的她與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聊天及通話記錄、工作期間的考勤表等證據,被告均予以否認。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以及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是企業法人,有用工資格,原告有勞動能力,且未達退休年齡,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原被告雙方雖未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劉某與企業相關負責人馬某的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劉某請假等事宜均向馬某申請,工資也由馬某發放。而馬某與被告某緊固件廠投資人孫某是夫妻關系,劉某也一直稱呼馬某為“老板娘”,符合常理,也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常見經營模式。因此,劉某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舉證義務,可以確認她與某緊固件廠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靖江法院最終判決劉某與某緊固件廠存在勞動關系。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幫助用人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勞動者應加強證據意識、理性維權,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主動通過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法院等法律途徑合法維權,注意收集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有關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