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化法院向協助執行單位開具首例預處罰決定書,以懲戒預警方式,促使協助執行單位積極履行義務。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一份被執行人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一處無證不動產為被執行人所有。在處置該不動產過程中,案外人提出異議,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竟然也是該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內容卻與申請人手中內容截然相反。

為了解涉案房產的真實權屬情況,執行干警前往實地調查核實,但該村委會拒不回應,也拒絕說明情況。后執行干警依法向該村民委員會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限其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材料,并對證明內容前后矛盾的行為出具書面說明,但該村委會到期后仍未履行,嚴重阻礙了執行進程。

對此,承辦人員決定“先禮后兵”,向該村委會發出《預處罰決定書》。

在決定書中,法院書面告知該村委會,如不履行協助義務,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將對其采取罰款30萬元或對負責人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處罰措施。該村委會收到《預處罰決定書》后,認識到沒有積極履行協助法院調查取證義務的錯誤行為,次日向本院出具了書面《情況說明》,并提交了《不予處罰申請書》。

法官說法:

《預處罰決定書》是以法律文書的形式將口頭警告書面化,是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有效形式,在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同時,也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的損失。但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違法行為,經教育敦促仍拒不履行的行為,法院將依法對其采取實質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