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放款被詐騙 “中間人”存在重大過失承擔50%賠償責任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顧慧華 發布時間:2023-05-30 瀏覽次數:10687
受高息回報誘惑,委托朋友先后將1800萬余元款項向外出借,卻遭遇他人詐騙,最終260萬余元錢款不能收回,該筆損失誰來負擔?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通過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回答,法院最終判令夏某作為無償受托人存在重大過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133萬余元,其余出借款項未能收回的損失由出借人姚某自行承擔。
馬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等為借口,從2018年1月開始,向被告夏某借款并許諾高額回報,夏某先后向馬某出借巨額資金,一開始也收到了高額利息。因為嘗到了“甜頭”,夏某還給馬某打起了“廣告”,向其親朋好友介紹“單子”或“拼單”,這些親朋好友再從夏某處獲得馬某轉來的高額本息回報。原告姚某是夏某的多年朋友,從夏某處獲知高額“理財”信息后,從2019年10月起,先后通過夏某向馬某出借1800萬余元款項。后來,姚某通過夏某從馬某處陸續收回1500萬余元。
好景不長,2021年4月左右,馬某拆東墻補西墻也無力按時歸還對外所借的款項,其詐騙犯罪東窗事發。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等罪名被判處馬某有期徒刑13年。因馬某的詐騙行為,姚某尚有260萬余元未能得到受償。姚某遂找到夏某催討該款,但夏某認為其不是實際借款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姚某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夏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姚某認為其與夏某之間是民間委托理財關系,因此受到馬某詐騙造成的出借款項損失,夏某作為受托人在此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260萬余元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夏某則辯稱,其受姚某和馬某的委托,作為中間人代為接收、轉交出借和還款資金,自己和姚某都是馬某詐騙的受害人。姚某為圖高息回報出借巨額資金,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應自行承擔責任。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姚某委托夏某將錢款轉賬給馬某用于放貸,再由夏某將從馬某轉來的本金及收益轉回給姚某。在此過程中,姚某是委托人,夏某是受托人,夏某在其中沒有進行管理,兩人也沒有約定收益分配或由夏某收取代理費,雙方形成的是無償委托合同關系。
根據民法典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夏某作為一名從事財務工作多年的專業人士,向姚某推薦的放貸收益年息高達120%,理應預見到其中的巨大風險但卻沒有預見。相反,夏某為幫助馬某能順利“融資”,對外稱馬某有汽車、房產等抵押物,投資是有保障的,但其本人沒有對此進行認真核實,未能盡到受托人所負的謹慎、勤勉的一般注意義務,并最終導致出借款項遭受馬某詐騙而使姚某蒙受損失。夏某在履行委托事項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姚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姚某為獲取高息回報,輕信他人之言而自陷出借巨款毫無任何安全保障的放貸風險之中,對自身的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最終酌情判令夏某對姚某被馬某詐騙造成的出借資金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133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造成姚某出借資金損失的根源在于馬某通過夏某實施了詐騙行為,盡管馬某為此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但姚某、夏某都因此承擔了較大數額的經濟損失。法官在此提醒,面對所謂“高額回報”“沒有風險”等投資項目時,自身一定要做到理性而不僥幸、穩健而不冒險、警惕而不盲目。更不要隨意做放款的“中間人”,否則不僅自己遭受損失,還可能得為他人的損失“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