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8日,張三、李四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子,名叫張小三。2019年12月21日,張三與李四以感情不和協議離婚。近日,張三因探望張小三時知曉李四在婚內存在出軌行為,并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王小五的事實。結合王小五的出生時間,張三認為李四婚內出軌并懷孕生子,故于2022年12月23日訴至靖江法院要求李四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

夫妻互相忠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憲法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不僅損害夫妻感情,破壞夫妻關系,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案中,對于李四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并懷孕生子的,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審判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為主要有以下四種: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本案中,張三未提供證據證明李四存在上述情形,故應判決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便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仍需證明是因此類過錯而導致的離婚。如果張三在離婚時不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而與之離婚,那么就不能認定這些過錯是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因此,離婚時就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情形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前提。如果在協議離婚后才發現對方曾存在過錯情形而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支持。

第三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該條采用了“列舉+概括”模式,既列舉了代表性的行為,又從行為本性上作出兜底性的概括,雖然張三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李四與第三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列舉的四種情形,但李四在與張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與第三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懷孕的事實,明顯存在過錯,故應對上述法律規定作放寬性理解,適用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性的規定,由李四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該條列舉的四類過錯情形較為典型,無過錯方很難察覺并舉證,且當事人往往是在婚姻關系解除后才發現,如果以當事人在離婚時不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為由不支持其損害賠償的主張,于理不合。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賦予了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該條列舉的四類典型過錯情形,但婚姻關系中的過錯行為遠不止法律規定的四種,也并非僅有該四種嚴重過錯才會對配偶權益造成侵害,例如出軌后懷孕生子以及雖未他人未同居但長期出軌等,故僅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不在法律規定的四種之列,其責任便無法追究,致使無過錯方的權益得不到保護,這無疑是對社會基本公平正義的貶損,且與法律賦予無過錯方尋求救濟途徑的初衷相違背。因此,在離婚后發現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并懷孕等過錯行為的,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