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在新單位遭受意外事故,原單位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是否應予賠付?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池鋒 發布時間:2023-05-26 瀏覽次數:3424
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案涉員工張某離職后在新單位工作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亡,在保險理賠時發生糾紛,經法院審理判決,目前張某的近親屬已足額獲得保險理賠款600000元。
2020年,甲公司作為投保人,為其公司5名維護工人在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
2020年12月11日,經甲公司申請,保險公司經審查同意將張某作為被保險人予以承保。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或其他原因需要減少被保險人的,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通知到達時終止;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該被保險人應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等。
此后,張某從甲公司離職,并至乙公司從事維護工作,在此期間,張某一直系保險清單中記載的被保險人之一。
2021年3月28日,張某在乙公司的工作區域從事養護作業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亡。張某的近親屬作為法定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后,遂訴至法院。審理中,保險公司以張某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并非甲公司員工,也非為甲公司工作,甲公司與張某不存在保險利益為由抗辯拒賠。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甲公司為張某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時,張某系甲公司員工,根據法律規定,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甲公司對被保險人張某依法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張某在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雖已從甲公司離職,但其在新單位所從事的職業工種并未發生變化,也沒有證據證明其離職后的工作增加了危險程度,且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對于被保險人離職的,應當書面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通知到達時終止,并未約定被保險人離職即自動終止保險資格,而甲公司在張某離職后并未向保險公司申請將張某的被保險人身份予以剔除,故張某的被保險人身份并未改變,其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依法、依約承擔保險責任,其抗辯拒賠的意見不能成立。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張某近親屬保險理賠款600000元。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未提起上訴,且已主動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人身保險有別于財產保險。財產保險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在人身保險中,因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作為保險標的,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因此,在投保人身保險時,要特別注意關于保險利益的認定,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則該保險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