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雙方可能存在多種交易往來,對于交易款項的性質也會經常出現分歧。民間借貸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借款合意和款項交付兩項要件,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僅有借條等債權憑證并不能完全證明借款事實,還需要對款項交付情況進行舉證。當原告提交了借條及相應的轉賬憑證之后,被告對款項性質提出異議時該如何處理呢?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小李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張歸還6000元借款本金,并提交了小張簽字的6000元的借條及相應的微信轉賬憑證。審理中,小張抗辯稱雙方之間還存在加工合同關系,其為小李提供服裝加工業務,因小李還結欠其加工費,該6000元款項實際上是其向小李預支的加工費,且雙方加工費尚未結清,故其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但經法院釋明以后小張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對此,小李承認雙方確實存在加工業務關系,但是加工費實際上已經結清,該6000元是小張另外向其拆借的款項,雙方之前結算加工費都是有交接手續的,并向法院提交了雙方此前的加工費結算憑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李提交了借條及轉賬憑證,已經完成了民間借貸的初步舉證責任。小張對款項性質提出異議,則應當由小張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及小李向法院提交的雙方此前結算加工費的憑證,可以認定小張辯稱該6000元是其向小李預支的加工費的主張與雙方之間的交易慣例并不相符。雙方爭議的加工費事宜與本案借款糾紛并非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且爭議較大,可另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小張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小李的全部訴請。該案判決以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不斷增加,款項交付情況是民間借貸審理中的一大難點。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若原告提交了借條等債權憑證及相應的款項交付憑證,被告否認是借款而辯稱是雙方之間的其他業務往來,則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進行款項往來時,最好做好書面交接憑證,以免出現糾紛雙方爭持不下。若是出借款項,一定要寫好借條,并且最好在借條中寫明款項交付方式、時間和金額等信息,保留好相關憑證,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是其他交易款項,也一定要寫明款項性質,不要簡單粗暴的用借條來進行結算,容易造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