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銀行卡幫助他人轉移犯罪資金 獲刑八個月
作者: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朱來寬 樊浩 發布時間:2023-05-23 瀏覽次數:3545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非法獲利,5月22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在洋北街道巡回審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時,對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楊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經朱某、謝某(均另案處理)介紹,并將其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接收、轉移非法資金。經查實,其提供的2張銀行卡非法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5萬元。其中,中國農業銀行卡接收、轉移王某被詐騙的金額共計人民幣2萬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接收、轉移陳某被詐騙的金額共計人民幣2萬元、陳某松被詐騙的金額共計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楊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
宿城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轉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與他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已退出違法所得,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罰。綜合全案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舉報犯罪行為是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知情不報”甚至“為虎作倀”,只會將自己也推向犯罪的深淵。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詐騙手段千奇百怪,詐騙方式層出不窮。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每一起電信詐騙案的背后,都牽扯到一個家庭甚至多個家庭的命運,而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幫助網絡電信詐騙活動的行為,無疑助長了此類犯罪行為的產生,在客觀上也加大了案件偵破難度。因此開展好“斷卡”行動,嚴厲打擊“兩卡”犯罪活動,是遏制網絡電信詐騙犯罪高發的有效途徑。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幾點: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保護好登錄賬號及密碼等個人信息,對于廢棄不用的銀行卡,應當及時辦理銷戶業務,并將卡片磁條損毀,不隨意丟棄。2、不得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卡、身份證和網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給自己和其他人造成經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一旦發現買賣銀行卡的犯罪行為或者自身銀行卡存在異常,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配合公安機關或者發卡銀行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共同維護公平誠信的良好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