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后,債務如何清償?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高穎 發布時間:2023-05-23 瀏覽次數:3224
古人常言,父債子還。那么,當債務人去世后,其所負債務是由其子女、配偶、父母繼續背負直到還清為止嗎?還是說人死如燈滅,債務就因此消滅呢?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張新因個人需要向李明借款3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由王肖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擔保人處簽字確認。2020年,張新因病去世。另查明,張新生前與妻子趙莉育有一女張小花,但于2019年就已登記離婚。現李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莉、張小花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要求被告王肖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趙莉和張小花認為借款系張新個人債務,張新并未留下遺產,故借款與其二人無關。王肖認為其屬于一般擔保,且聽說張新已還清借款,故要求駁回原告對王肖的訴請。(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新向李明借款的事實,由相應證據證實,二人因借款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法院對此予以確認。雖張新去世,但案涉債務并未因其去世而消滅,應以其遺產予以償還。趙莉于2019年已與張新離婚,不屬于張新的法定繼承人,無需在繼承張新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若張新的遺產已被女兒張小花繼承,張小花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而王肖作為擔保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款項已還清,且未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按照借款發生時間2017年當年的法律規定,王肖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說法
債務人死亡,債務不會因“人死債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負有還款義務的主體是借款人,借款人死亡后,其家人不當然負有繼續清償的義務,故出借人的債務由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借款有擔保人的,擔保人的應承擔相應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