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后,不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合同是否一律不生效力?近日,海安法院審結一起定作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為,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甲與乙公司簽訂鋁藝訂門合同,乙公司根據甲要求為其定作鑄鋁門,合同中對鑄鋁門的規格、材質、金額等進行了約定,總價30000元。乙公司實地測量后,通過微信向甲的丈夫發送鑄鋁門設計圖紙及新銷售合同書。銷售合同書對鑄鋁門的規格、材質、金額等進行了變更,總價變更為20000元。定作完成后,乙公司將鑄鋁門安裝完畢并通過微信向甲的丈夫發送結算清單,載明鑄鋁門20000元。甲的丈夫自始至終未回復乙公司。

庭審中,甲對乙公司已經安裝好門的事實沒有異議,但以總價尚未確定為由拒不承認合同書價款。甲辯稱,門安裝前,乙公司業務員將變更的銷售合同書發送給了自己丈夫,但自己未討價還價,也未在銷售合同上簽字;門安裝時,因家中無人也沒能最終確定價格。甲表示,其已經向乙公司支付了10000元的價款,對剩余款項,只要雙方重新商談好價格就付款。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甲與乙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甲對雙方變更定作鑄鋁門以及乙公司已完成了鑄鋁門的制作和安裝并無異議,而是認為其未接受乙公司對鑄鋁門的價格,也未在變更后的銷售合同書上簽字,雙方就合同價款并未達成合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百九十條規定,乙公司通過微信發送的銷售合同書為數據電文,屬于書面形式。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已履行完畢定作及安裝門的義務,甲并未拒絕受領,而是接受履行,且已將門投入日常使用并陸續向乙公司支付大部分貨款。甲有價格異議,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對價格另有商議,而不是以自己尚未討價還價為由拒不承認合同價款,這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且乙公司的報價符合本地市場行情,并非不合常理、超出預期。故甲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法官說法】

如果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已經履行,則不能以形式上沒有簽字、蓋章,就認定合同并未生效,而不以合同作為雙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依據。當事人是否已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更應根據雙方行為從實質上追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