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啟用梯控引業主不滿,法院判決來了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5-19 瀏覽次數:8593
靖江某小區業主因不滿物業啟用梯控,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梯控,這樣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胡女士是靖江某新交付小區的業主。胡女士稱,小區由某物業公司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在提供服務期間,物業公司擅自對整個小區電梯加裝刷卡系統進行管控,導致胡女士家在裝修期間工人無法正常入戶裝修。而入住后胡女士發現梯控導致的不便之處更多了:想去樓頂晾曬衣被需要爬樓梯,購買的快遞無法直接送貨上門,乘坐電梯時一旦發生急速下降等故障也無法按其他樓層進行自救……胡女士認為,物業公司啟用梯控給她的生活和出行造成了極大不便,且對小區住宅電梯加裝控制系統屬于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物業公司未經授權對電梯進行管控,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胡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及時解除梯控。
對此,物業公司給出的解釋是,梯控是由開發商安裝的,并非物業公司安裝,物業公司只是對電梯控制進行管理,包括啟動和解除。公司曾在裝修高峰期啟動過梯控,之后關閉了一段時間,并于今年2月再次啟動。物業公司認為,胡女士不能代表所有業主,如果胡女士所在樓棟業主比例達到70%同意解除,物業公司就解除該幢電梯管控。
靖江法院認為,采取電梯管控是對業主實際權利的限制,對業主生活及出行造成一定不便,屬于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但截至目前該小區尚未設立業主大會亦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且原告胡女士并不認可在購房及簽訂前期物業服務時被告知存在電梯控制,物業合同中亦未對該情形有規定,因此開啟電梯控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而物業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啟動電梯管控措施已經相關業主同意。
法院認為,胡女士請求解除對其樓棟單元的電梯管控措施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但其他樓棟的電梯管控措施對胡女士并未產生實際限制,胡女士也不是其余樓棟電梯管控措施的利害關系人,因此駁回了胡女士關于解除其他樓棟電梯管控措施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物業服務和管理的目標應當是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改善業主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就物業服務人在服務區域內提供服務和管理的范圍劃定了一定界限,旨在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案涉梯控裝置的使用
雖然符合一小部分業主的個人要求,但客觀上給業主造成了諸多不便,其本質上是對全體業主的實際權利進行限制,屬于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需要依法表決通過才能安裝,物業服務人擅自啟動,已經超出其權限范圍,故應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