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贈送的培訓課程未上,能否要求進行賠償?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朱瑞 發布時間:2023-05-17 瀏覽次數:2721
鐘女士在某培訓公司為其子女購買了四個階段的英語培訓課程,后因該培訓公司停止培訓業務,雙方就退課退款發生爭議。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鐘女士為其兩個子女在某培訓公司購買了四個階段的英語培訓課程。前三個階段的課程雙方均已履行完畢。第四個階段的課程,鐘女士支付了兩筆4438元,為其兩個子女各購買了12次課(每人24課時)。在購買第四個階段的課程前,某培訓公司工作人員承諾向鐘女士贈送24課時及4次線上課程,并承諾在2021年8月安排上課。鐘女士子女在上了部分課時后,該培訓公司表示后續不再繼續提供培訓服務,雙方遂協商退款,培訓公司員工在協商過程中曾承諾就贈送的課程給予鐘女士3000元的補償,鐘女士未同意該方案,協商未果,鐘女士將該培訓公司起訴至法院。
鐘女士認為,贈送的課程應按購買課程的原價賠償。某培訓公司認為,贈送的課程為免費贈送,無需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的主要爭議為某培訓公司承諾贈送的課程是否需要賠償。鐘女士主張按購買課程的單價進行賠償,無事實及合同依據,但考慮到某培訓公司人員曾承諾就該部分課程給予鐘女士3000元的補償,該承諾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補償的金額在合理范圍內,故法院酌定賠償3000元。雙方均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贈與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編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贈與合同雖為無償合同,但本質上屬于合同中的一種;贈與合同的一方未依約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時,也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在于違約損害賠償的金額的確定。本案中,被告某培訓公司明確承諾向鐘女士贈送課程,且在雙方協商終止合同時作出給予3000元的承諾,法院據此酌定就該部分課程的違約損害賠償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