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決執行。維護裁判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的權威。

基本案情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判決,判令劉某某賠償孫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306537.23 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某未自行履行義務,孫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立案執行后,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向劉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并凍結劉某某領取工資的銀行存款賬戶。

劉某某在得知其工資賬戶被凍結后,為逃避履行賠償義務,以申請變更工資賬戶的方式,先后轉移工資122601.02元,除償還正當債務45000元外,余款用于出借給他人、打麻將及其他消費。

孫某某了解上述事實后,來院舉報。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立即調取劉某某名下工資賬戶交易明細,并對劉某某進行訓誡,固定了劉某某擅自轉移工資的銀行流水、司法等相關證據,以劉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劉某某的行為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此案移送檢察機關公訴。

經人民法院審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本案屬于典型的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隱匿、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行為,系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泰州市檢察院、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司法局《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南》下發后,泰州地區判決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本案中,劉某某作為被執行人為逃避履行判決義務,在法院凍結其工資賬戶后,以更換工資卡的方式多次轉移其工資收入,并用于出借他人、打麻將及其他消費,該行為不僅嚴重侵害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還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抗拒履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通過將該違法行為導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程序懲戒,對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形成有力的震懾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