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債務加入的第三人需對債權人承擔還款責任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廖莉莎 發布時間:2023-05-12 瀏覽次數:3036
2020年10月,被告馬某作為廳主在某平臺開廳運營,原告倪某是該廳的管理人員。被告馬某與被告馮某系戀人關系。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馬某因開廳運營資金周轉所需向原告倪某借款,原、被告雙方在此期間發生連續多筆借、還款款項往來。后原、被告就該期間借款金額匯總結算,2021年1月3日,原告倪某與被告馬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倪某借給被告馬某1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6月3日,被告馬某從2021年1月4日起每周最低還款3000元及違約責任等事項。合同訂立后,被告馬某、馮某向原告倪某還款共計3300元。因催要未果,原告訴至海門法院請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被告馮某辯稱,其與被告馬某不是夫妻關系,而是男女朋友關系。借貸關系發生在原告倪某與被告馬某之間,其既非借款人,也非用款人,雖曾向原告倪某表示過自己也會努力幫馬某籌錢還款,但并非同意一并加入債務。原告倪某對被告馮某的訴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被告馬某向原告倪某借款有借款合同、轉賬記錄為證,法院對被告馬某向原告倪某借款180000元,尚欠176700元的事實予以認定。被告馬某逾期未能還款,應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兩被告雖非夫妻關系,但被告馮某在與原告倪某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愿意與被告馬某共同歸還借款。例如:“沒事,你別擔心,他朋友如果都不還,我把房找個地方抵押,先給你,然后我和他再去要這個錢”、“你放心你大頭差你錢肯定給你的,差你多錢我們都會一起面對的”、“你給我們20W我們是跑了還是不還了”、“你記著就行了,記住我們不是不還你,有就給你”、“法院判了怎么還,我們就怎么還給你”。結合兩被告共同運營廳、被告馮某通過自身賬戶代被告馬某接收原告倪某借款及向原告倪某還款的事實,被告馮某上述微信聊天明確作出債務承擔的意思表示構成對被告馬某與原告倪某的債務加入,故被告馮某應與被告馬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近日,海門法院對原告倪某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176700元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判決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第三人履行與債務加入兩者存在如下相同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義務并不專屬;當事人范圍包括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存在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約定。上述相同點容易導致當事人對行為性質的認知不同,產生相應糾紛。為確定所涉行為的性質,需明晰兩者的不同之處:一、債的主體不同。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只是履行合同義務的主體為第三人,第三人為履行主體,而非債的主體;債務加入的情形,第三人加入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二、第三人是否對債權人明確作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不同。第三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并未替代債務人的合同義務,與債權人之間不產生法律關系,對其履行的承諾,債權人只需同意或不明確拒絕;債務加入的情形,第三人與債務人并存,明確作出債務承擔的意思表示。該案中,被告馮某認為其作出還款意思的表示系第三人履行,并不與債權人原告倪某產生法律關系,但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被告馮某構成債務加入,應當與債務人被告馬某共同承擔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