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走尋常路 受傷擔主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羅磊 高亞飛 發布時間:2023-05-11 瀏覽次數:2545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攀爬廢舊水泥桿致使自身損害的糾紛,2021年10月的一天,錢某步行回家時為抄近路,攀爬上常熟某工程隊堆放在空地上的舊水泥電線桿,在攀至頂端時,錢某的腿腳被電線桿壓住不得動彈。后常熟市某消防中隊到場施救,將其送醫救治。經鑒定,錢某構成十級傷殘。后錢某將常熟某工程隊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調查發現,事故發生時,現場無圍欄及警示標志,靠墻處散落層疊堆放了若干水泥電線桿,電線桿上未有其他固定措施。事故發生后,常熟某工程隊在現場進行了圍擋,并豎立了“堆場、勿入 后果自負”的警示標志。
法院經審理認為,錢某在攀越電線桿時受傷,電線桿所占土地并非道路,錢某完全可以從其他地方通行,從而避免該損害后果的發生,而錢某作為成年人,其應當能預見到其攀越行為可能會產生損害后果,但其仍實施該行為,將自身至于危險境地,致使自身受損,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常熟某工程隊作為電線桿的所有人、管理人、堆放人,應當對其堆放的水泥電線桿進行管理,其將電線桿層疊堆放,未有任何固定措施,存在一定的風險性,現場亦無任何警示標志及圍擋,其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堆放及管理均存在一定的瑕疵,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最終確定常熟某工程隊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余責任由錢某自擔。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錢某對該事故的發生均負有一定責任,常熟某工程隊作為所有人、管理者應該吸取教訓,對自有物進行妥善安放和管理,同時,錢某作為具有辨認控制判斷自己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危險攀爬、跨越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的發生,其行為毫無疑問是對自身及公共安全的一種漠視,存在較大安全風險,且破壞了社會大眾理應知曉并自覺遵守的日常生活規則,對自己的損害具有較大過錯,更應警醒和吸取教訓。